2016年我国民办教育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下文是对。
我国人口众多,教育需求巨大,公共教育资源早已无法满足居民对于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历程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教育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已从我国教育体系的补充部分发展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此过程中,关于民办教育的理论准备和政策贮备都相对滞后,一些“瓶颈”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比如,学校法人属性问题,举办者合理回报问题,公共财政资助问题,学校产权归属问题,税收减免问题,教师身份界定及权益保障问题等。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主体十分复杂,有公民个人办学、社会团体办学、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学、私营企业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政府与民办企业或个人联合办学、企业与个人联合办学、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者的办学诉求、价值选择多样,各地民办学校发展差异较大。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透露,到2017年年底,我国民办教育资产总量扩大到5000多亿元,节约财政公共事业投入经费1000多亿元,提供了300万个就业岗位。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民办教育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显示,进入21世纪后,民办教育发展较早较快的沿海地区,率先遇到了不少体制性障碍,导致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上海、浙江等民办教育标志性省份,民办学校总量在不断萎缩。据上海《解放日报》,2017年至2017年间,上海民办学校三年萎缩三成,由202所萎缩到134所,个别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流失率近50%。尽管民办教育的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在增加,但实际上新增的多为相对规模投入较少的民办幼儿园,而非中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行业改进之途
民办教育遭遇到的发展瓶颈,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目前,《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去年底已完成起草工作报送国务院审定,《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修订稿也已通过国务院的会议讨论。其中明确提出了全方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金融、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定差别化扶持制度和政策,重点解决民办学校在法人属性、财政扶持、教师社保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不平等的问题。
我们认为,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多元评价的良性体系,并通过立法保障实施。应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以建立公平环境为核心,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配套制度。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只是一种形式,分类管理的核心是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从财政、税收、土地、收费、招生、贷款、社保等等方面,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基于公办、民办学校及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最新民办教育行业现状分析内容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
《2017-2020年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市场发展态势与投资前景分析预测报告》。 鉴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主要特征是投资(出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制度体系,应在以下几项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1.在价值判断上,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应认识到无论-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无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都是公益性事业,都是政府教育公共品的供给方式之一。政府应当积极倡导举办并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绝不能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产生制度歧视乃至道德绑架,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要依法、诚信、规范办学,都应该得到鼓励、支持和尊重。
2.鉴于《民促法》规定的“合理回报”制度至今尚没有出台操作办法,在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并且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由中央政府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回报制度”确有困难,建议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或出台有关
政策时,将“合理回报”制度调整为“政府奖励”制度,由中央政府确定基本原则和程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3.鉴于现阶段各级政府教育经费依旧紧缺,特别是在公办学校取消择校之后,社会对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的需求更加旺盛,教育领域迫切需要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办学,建议在修改《民促法》或出台民办教育有关政策时,明确举办者出资及累积资产的归属。“举办者办学投入资产视同充公或捐赠”的政策可能会导致举办者的“政策性恐慌”,为避免出现“逆向选择”和“公地悲剧”,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及累积资产的处置,建议兼顾举办者的实际利益,由国家确定基本原则,授权地方政府制定资产切割的具体操作办法。
4.鉴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都从事我国教育事业,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工作,都属于人民教师,在社会保险、工资水平、退休待遇、住房待遇、医疗待遇、培训培养、职称评审等权益上,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益,不受其学校法人类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影响,国家在修法或出台政策时,应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的承担机制,建立政府、民办学校以及教师个人的分担机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落实。
5.鉴于确实有部分民办学校办学存在失范,质量比较低下,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在加大扶持的同时,要加强规范管理,尤其要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会计、财务等制度,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让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得到政策性资源的最大支持,非捐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获得清清白白的政府奖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坦坦然然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以落实办学自主权为关键,划分政府、学校之间的权利边界。政校关系是办学自主权能否落实的根本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减少直接、微观的管理行为。这就要求包括教育、物价、财税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将招生、收费、课程设置、教师招聘、专业规划等权利让民办学校享受充分,不打折扣。允许民办学校法定规模内,可以自主招生,各地不得为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允许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自主挑选或编写教材,自主设置课程和专业,自主开展教学试验。允许民办学校根据相应的教师准入标准,自主招聘教职员工。收费方面,除普惠性民办学校(幼儿园)、与政府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接受政府资助协议等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允许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依照市场机制进行办学。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通过设定政府的边界,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落实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的活力和特色,形成“保底靠政府,繁荣靠市场;保底保到位,放开放彻底;底线有保障,创造无止境”的教育开放格局。
此外,要积极推动教育家办学,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扩展民办学校的办学渠道和空间,鼓励和扶持有教育情怀和教育智慧的“教育家”,成为办学主体。教育的活力在学校,学校活,则教育兴。当学校真正拥有了办学自主权,并以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成为市场主体,教育创新进步、百花齐放、繁荣发展的局面就会到来。
第三,以第三方评价为突破点,建立多元教育评估体系。要依法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多元的民办教育评价体系。通过立法改进和转变对民办教育的评价方式。对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评价,不能简单地套用对公办学校评价方式,而应该引进市场机制,推动多样化的第三方评价(鉴证、认证、评估等)。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独立评估监测教育质量。政府要努力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切实加强其行业自律和行业指导作用,提高其服务效能。鼓励引导社会其他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咨询、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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