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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采购管理制度_药店采购管理制度范文模板范本

2023-09-28 15:02:29 21好文网 规章制度

药店采购管理制度_药店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药品采购活动,确保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合法的药品,应制定规范的药店采购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药店采购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药店采购管理制度篇1

  1、药剂科在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药店采购管理制度篇2

  一、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店采购管理制度篇3

  一、目的.

  规范药品采购活动,确保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合法的药品,杜绝违法违规采购和不合法药品的采购。

  二、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及生物制品(冷藏药品除外)的药品采购的管理。

  四、内容

  1、采购部为公司药品采购的专门业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采购药品。

  2、采购部应当遵循“以销定购、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药品采购操作规程》进行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依据《供货单位审核管理规定》,审核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杜绝从未确定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无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采购药品。

  (2)应当依据《采购药品审核管理规定》,审核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杜绝采购未确定合法性的药品或不合法的药品。

  (3)应当依据《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管理规定》,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杜绝从销售人员合法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供货单位采购药品。

  (4)应当依据《质量保证协议签订管理规定》,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杜绝从未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的供货单位采购药品。

  (5)采购中涉及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应先依据《首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办理首营审批手续,通过质量管理部和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进行采购。杜绝从未经审批的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杜绝采购未经审批的首营品种。

  (6)以上(1)至(5)项所涉及的合法资质,应当在通过审批确认后,纳入公司计算机系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持其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时更新,真实齐全有效。

  (7)采购药品,可以依据公司和供货单位需要,制订书面采购计划,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其二者可以不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但是应当确保以上(1)至(6)项所涉及的合法资质真实齐全有效,并且不存在超范围经营或超批发方式经营。

  (8)采购药品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中的采购订单进行。系统对供货单位及其人员、采购药品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和拦截,防止资格无效、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采购行为发生。

  (9)采购订单确认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药品采购记录。无采购订单和采购记录的,不得办理收货、验收与入库。

  (10)采购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

  (11)采购记录生成后,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应按《计算机系统数据管理制度》规定权限进行。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记录。

  (12)采购到货时,应确保采购记录、到货药品和书面随货同行单相符,并有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否则不得办理收货、验收和入库。

  4、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1)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2)发票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应与采购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一致,与供货单位留存的开户行和账号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6、公司在特殊情况或有国家政府部门指令的,可以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但应当依据《直调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2)可以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

  (3)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4)非国家政府部门指令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的,公司一律不得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否则按违法“过票”购销行为处理。

  7、公司应当在每年12月份按照《药品采购质量评审制度》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符合以下要求:

  (1)评审内容应包括收货拒收、验收不合格、销后退回、售后投诉等药品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督抽验情况、供货单位质量信誉等。

  (2)应有评审报告,评审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建立药品质量评审档案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8、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冷藏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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