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管理制度_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设备采购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应制定规范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篇1
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的生产设备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生产过程能力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责任:
1.公司成立生产设备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部技术部设备部及其他设备使用相关部门成立。
2.生产设备的采购必须满足生产能力的要求,做到先进高效安全耐用可靠,综合考虑“质量
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因数,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3.生产设备采购需求的提出:
大宗生产设备的新购由公司高层根据公司生产发展的需求,提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召集相关部门进行技术
经济论证,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设备采购小组按流程购置。
生产设备的部分更新与零星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以及设备选型的原则要求,填写《新增设备需求申请单》,由生产总监组织技术部
设备组生产车间论证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设备采购小组按流程购置。
4.设备的选择与评价:
选择设备时,要做好设备的技术经济评价,通过对比,确定最佳方案。选择设备应遵循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6个因数:设备型号,规格;设备效率;能源消耗情况;设备安全性能;设备环保性能;设备售后维修状况。
5.生产设备验收:
5.1新设备到货后,采购部会同生产部设备部共同做好验货工作,按照发货清单做好零部件清点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5.2检查设备有无锈蚀,核对实物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
5.3检验合格后采购及时办理入库移交手续,设备的原始资料由档案室负责入档保管;
6.设备的安装与试运行:
6.1设备供应单位负责对设备的安装,由设备部监督,对于在安装和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
6.2采购部应要求设备供应商经常对设备进行售后服务及技术指导。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系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四)经校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审批
第六条 采购审批程序
(一) 购置单价为800元(使用计划外经费购置单价5,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下称申购表),由各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
(二) 购置单价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由各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负责人审批,批准后则签发《申购表》。
(三) 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各院(系)共同组织校内或校内外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
同意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则签发《申购表》。
第七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申请人须填《武汉理工大学购买专控商品申请表》,经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再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购买。
第八条 《武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武汉理工大学购买专控商品申请表》是签订贸易合同和各级财务请款、报帐的依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购买仪器设备应采取集体行为,避免个人操作;采购仪器设备时,一般应货比三家(单价为2万元以上或同类设备一次采购总额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在三家以上厂商中择优);较大仪器设备,应及时组织安装、调试与验收;所购仪器设备报帐时,应有审批人、采购人、验收人签字。
第十条 单台(套)价格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同类设备总金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实施。其中单台(套)价格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同类设备总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作必须由有关院(系)具体组织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应以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单台(套)价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同类设备总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武汉理工大学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凡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签订贸易合同。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或同类设备一次采购总额10万元以上的,无特殊情况必须签订贸易合同。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签订外贸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是企、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契约。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都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书面委托,合同才能生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合同专用章是受校长委托,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等均不能用于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配置、附件、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到货和付款方式等。
第十五条 合同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定后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留存一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