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学籍管理,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篇1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九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建立并规范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学生。所有新生都必须凭档案注册,新生入学后不得举行分班考试,按成绩编班。
第三条 初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要求制定;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初、高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5人(包括复学、转学)。
第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高中学生由市教育局、初中学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号,即取得学籍。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中学生素质报告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入学。因特殊原因需跨片或到外地借读的,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应即时造具《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名册》(附件一),并如实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表》(附件二)及新生基本情况磁盘(内容格式与学生花名册一致)。各年级学生《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异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等)留存学校备查。
第七条 普通中学不得招收已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必须在上期期末结束前15天或下期开学后15天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期中途一律不予转学。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联系表》(附件四)。《转学联系表》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县(市区)内转学的初中生,到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备案;高中及跨县、市转学的学生,携相关证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备案,方可办理学籍手续。跨省转学的高中生须办理市教育局审核盖章的转学手续和加盖省教育厅普通中学毕业会考办公室公章的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转学生由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证书》(附件五)或《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接收证书》(附件六),其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各校保留原始依据及相关存根备查。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审批,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基教部门批准编制学号。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市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省示范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非省示范高中学生转学。
学校要切实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控制学生流失,不得以转移环境为由诱使、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不得开具假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安排转学生入学。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以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者,应劝其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休学证书》(附件七),学籍顺推到下一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凭有关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办理了正常休学手续,期满后复学的,原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高中学生可以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初中阶段的学生一律不实行留级制度,成绩不合格者,可跟班就读,直到结业。
毕业年级学年中和已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如家长和本人同意,可以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
跳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留级。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初中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区)、市、省四级评定,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高中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可评为省“优秀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制发的“省优秀学生”证书。
5、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科技活动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6、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但初中学生不延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确有进步表现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5、对学生实施记大过以上处分时,应召开师生代表听证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五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3、高中劳技考查、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初中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
4、体育及格;
5、按规定完成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必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高中毕业证由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包括通过补考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会考补考。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初中阶段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发文凭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内所有的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衡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