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保险计划书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团体意外保险计划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团体意外险保险计划书范文一
1. 保险期限:一年
2. 要求:一次性投保人数500人以上,全部为销售人员
3. 保险方案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障24小时) 保费:110元/人
险种名称 保额 团体意外伤害 20万元 团体意外医疗 2万元(100元免赔,80%赔付)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方案二:定额雇主责任险(保障上下班途中以及上班期间) 保费:100元/人
险种名称 保额 工伤死亡伤残 20万元 工伤医疗 2万元(100元免赔,80%赔付)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 不明;
(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
(七)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八) 因公出差期间,由于航空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团体意外险保险计划书范文二
投保险种: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对象:凡在建筑工地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保险范围:从事建筑施工及与相关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工伤事故)导致医疗费的支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按建筑工程总造价计算,总造价:元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额:元/人,
意外伤残保额:元/人
意外医疗保额:元/人,
总保险费:元/年
按建筑工程总面积计算,总面积为平方米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额:元/人,
意外伤残保额:元/人
意外医疗保额:元/人,
总保险费:元/年
按建筑工程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平均人数为元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额:元/人,
意外伤残保额:元/人
意外医疗保额:元/人,
总保险费:元/年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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