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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电子版模板

2023-09-28 15:03:55 21好文网 规章制度

湖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第一条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探亲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第三条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四条出国探亲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五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婚假

第六条教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第七条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第十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满三个月流产,第一次流产,给产假三十天;孕期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未上环进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三天,按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可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五天(限十四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五)丧假

第十六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时,一般不准予事假。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准予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达半天的,记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实际时间记病假。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院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不作病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权限

第二十三条凡探亲者,必须先填写探亲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查。差旅费报销,由人

事处签字后,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单位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表(病假、产假等除外),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自行离开者,从批准之日算请假,批准前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一般应提前三天向有关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才能续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满后延假的,按事假对待。凡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假满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销假,并按时上班,不销假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凡无故旷工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人员的请假出勤情况,于每月初的三天内汇总后报人事处,将假条、病假证明及入院出院证明附后。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处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责任。

湖北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2015-12-12 21:2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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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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