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篇1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上海采埃孚转向系统(烟台)有限公司管理技术人员。
二、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三、加班认定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一般情况下工作做不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自己不能控制的情况如审计、盘点、月末结账、配合外单位设备安装等特殊情况下增加工作时间的,作为加班计算,
四、加班规定
1、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已经考虑了一般性加班因素,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当月加班时间小于等于16小时的,由所属科室经理审批;当月加班时间大于16小时的,须经所属部门总监审批;原则上当月加班时间必须控制在36小时之内,如当月加班时间大于36小时的须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2、为有效控制加班和简化操作,对于因工作需要经常早出晚归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采用加班协议制。
3、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4、技术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则上应由各部门/职能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换休,原则上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换休完毕。 换休需填写请假单,并注明加班和换休原因,由所属科室经理或总监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未设部门总监级别的子公司,由所属职能科室经理审批。)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换休的,按规定进行加班工资的结算。
5、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全部以加班工资结算。
五、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本补充说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九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 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二十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发布,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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