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级会计师考试测试题考点
(一)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学校财务处以及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机构),必须选派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办理资金业务。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三)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各会计机构会计岗位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回避原则,必须设置2个或以上岗位办理资金业务,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分开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软件管理工作。
(五)各会计机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原则上应2年、最长不超过5年轮换1次。
(六)各核算单位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七)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应该拒绝办理。
(八)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核算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
1.支付申请
各单位用款时,应当向财务部门或分管领导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计划、支付方法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财务部门或分管财务的校长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1)凡是纳入学校预算的资金支出,5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长或授权副处长审批、签字。
(2)未纳入预算的开支,必须提交经分管校长批准的申请经费报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通过党委常委会审批。所有追加预算应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3)二级核算单位资金审批权限在本规定基础上由二级核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报财务处备案。
(4)学校对外投资、融资及单位借出资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签字方可生效,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手续齐备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九)学校财务处应加强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的有关规定。
(十)各会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1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财务处负责人对学校银行对账单进行审核,凡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授权副处长、科长审核签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财务处长审核签字。财务处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交审计处负责人复核签字。银行对账单中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资金支出由分管财务的校长负责审签。
(十一)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应和其他支票存放在一起,按顺序号加以留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册中进行登记。各会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作废支票及支票的使用情况。
(十二)各会计机构可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1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各会计机构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财务处审批。
(十三)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非我校人员经费开支的现金开支范围为:一单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四)规范货币资金回收工作,保证货币资金及时、足额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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