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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文万能开头套用

2023-10-03 14:49:06 21好文网 数学教案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文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关于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要怎么写,下面是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xx年12月4日出生,于20x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xx年12月8日死亡)。

  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继承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

  民事起诉状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x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2210151069,电话:11845722。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20x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

  身份证号码:500233200222271044。

  被告: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XX号,电话:1893xxx440。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丈夫XX位于忠县XX镇XX村XX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 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XX(XX系再婚)于19x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XX(本案第二原告)。

  并于20xx年4月原告XX与其夫XXX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XX组XX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

  20xx年9月12日XX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XX(系XX与前妻XX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XX与XX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

  在XX与前妻XX离婚后,被告XX一直随他亲生母亲XX生活,被告XX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

  被告XX在其母XX与其父XX离婚后一直随其母XX生活。

  原告XX与晏XX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XX,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XX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XX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

  XX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XX与XX的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XX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XX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

  被告XX从XX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XX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XX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

  因此被告XX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XX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格式【3】

  原告:A,女,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XX,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X乡X村X组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

  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xx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

  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

  E为甲乙之女。

  20xx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X路X号),无遗嘱。

  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

  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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