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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财务论述固定资产财务内控制度范文大全

2024-01-16 06:37:04 21好文网 合同范本

酒店管理财务论述固定资产财务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IT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及器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运用状态良好;

(二)确保固定资产的计价真实、准确;

(三)确保固定资产的有关记录的真实、完整;

(四)确保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真实、准确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业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职务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必须加以适当分离制约,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购建申请与购建计划编制人员实行分离;

(二)购建计划的编制与计划的复核、审批人员实行分离;

(三)购建预算编制与审核人员实行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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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细则——

(四)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采购与验收与款项支付、保管人员实行分离;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一)使用部门: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请购、领用、转移、报废及遗失申请,并作好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

(二)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入账及监督盘点。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请购设备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进行安全评估,负责固定资产的编号,同时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统筹及建立台帐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流转管理及实物管理,报废资产的管理及统筹盘点。

(四)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买,出售作业。

(五)物流仓库:负责统筹验收固定资产及入库与领用管理。

(六)总经办:负责批准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报废审批手续等。

第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七条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新建)预算,经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同意购置(新建)的意见后,按计划管理权限上报。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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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细则——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八条 采购部门收到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申请后,会同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的申请评估,按照批准权限予以审批立项。并签署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使用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商定固定资产购置(新建)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提出购置数量和投资金额的意见,报上级领导或组织有关会议审批后,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由使用、技术、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纪检、财会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法人授权,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质量、数量、价格、设计(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合同条款认真审查,财会部门重点审查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条款。具备招标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送达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会同仓库人员点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购置计划和合同内容相符。验收合格,由仓库开具《设备验收报告》相关人员应当签名确认,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并出具《设备验收报告》抄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发票与合同、购置计划核对后,按照合同规定履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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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记录汇集整理技术档案,登记固定资产保管台账;财会部门根据复核后的计划、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验收交接记录等凭据,编制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分别保管,同时交使用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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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的交付使用手续,应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由财会、工程、物资管理部门和施工、设计等单位积极配合,组成相应的竣工验收小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后,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依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办理交接手续。

(二)综合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综合在一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时,不能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 。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购置的设备(需要安装的在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鉴定,各项数据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将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交由财会部门列帐。

第十七条 财会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八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支付外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款项,按付款审批程序,应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采购与付款内控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工程项目内控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收单位要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捐赠单位提供了发票、账单等资料的,审核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指标是否与发票、账单相符;捐赠单位未提供发票等有关资料的,验收小组根据初步确定的固定资产型号、

规格、技术性能指标等现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上述资料填制《进料验收单》。

财会部门根据捐赠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按凭据标明金额加有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单位未提供凭据的,按评估价值或按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有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按“第十三条”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要组成验收组对投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审核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指标与投资协议是否相符,出具验收报告,填制《进料验收单》。

财会部门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管理、使用、保管、保养和维修责任制,实行定岗、定人、定位管理。财会部门根据技术或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变动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账、账卡及账实核对。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技术改造,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投保手续。必要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减、转移及处置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提出变更申请,经财会部门审核,总裁办审批后办理投保、转移、解除等相关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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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

附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细表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除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前,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清查小组负责编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固定资产盘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财会部门会同技术、管理部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确定计价,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固定资产盘亏,除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列销有关账项外,要按税法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

进行检查、分析。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避免资产价值高估。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经批准后实施。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遗失与报废

固定资产遗失或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遗失/报废处理单》,经本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核后,提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一)固定资产遗失与非正常报废的,使用部门应当提交详细的报告与说明,并依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及管理人员处以大过以上处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由财会部门提供该固定资产的折余净值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提出建议,呈交总经理核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制《仪器设备遗失/报废处理单》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财会部门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及处置报废之固定资产,采购部门根据同类市场价格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评估处置价格,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经审批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出售作业。出售作业必须依据公司制度与流程进行。遗失之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

第三十条 报废后处理固定资产的净值收益,列入“营业外收入”;报废后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财会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单》和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后,注销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按税法规定报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或出借固定资产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租借合同,同时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三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财会部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协议期满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变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部门最高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签核,交财会部门后生效。使用部门应当将内部转移的的相关情况记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台帐》进行更新。

广东欣旺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8日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2017-05-09 18:11 | #2楼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用于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用于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的零部件,即使其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不在本规范所称的固定资产之列。

第三条 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准人应与执行人分离;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记账工作;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与领用人或建造安装人分离。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总部设置设备工程管理部,设置专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全公司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并作好公司总部的具体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分厂)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责岗位,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并作好本单位的具体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各部门、班组根据本部门(班组)的具体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岗位,负责作好本部门(班组)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公司总部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岗位,负责公司总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控制管理并对各分公司(分厂)的固定资产核算、控制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分公司(分厂)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岗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控制管理。

第五条 公司总部统一行使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审批权限。各分公司(分厂)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或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生产部、技术部进行技术审查和必要性、可行性审查,重大项目必须报公司最高管理层审议通过,再下文批复申请单位准予实施。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分厂)对已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改造、大修理要抓紧组织实施,计划期内未能实施或客观原因导致取消计划的要写出书面说明向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报告,计划期内未能实施的项目未经再次批准立项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实施。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分厂)每年末必须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报送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由设备工程管理部统一整理,提交公司总裁办公联席会议审查,根据生产计划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状况统一审批。因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由设备工程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审查并签署意见,10万元以下的项目计划由对口主管副总裁批准,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裁批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计划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分厂)必须严格按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组织实施,如确有必要改变计划,或计划的预算变动幅度在5%以上或变化比例虽不达5%但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重新报公司总部批准后才能按改变后的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实施之前要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要会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计监督和核算,项目竣工后应尽快将项目投资结转。

安装或建设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未能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应先行将工程投资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以工程中间验收报告为凭据)。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分厂)必须定期向公司总部报告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执行情况,实际支出超过预算金额的5%或超支比例达不到5%但超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提请公司总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和零部件,尚可使用的要送交本公司物资仓库作价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或大修理费用,对外有偿转让的应由物资管理部门处理,所得款项交财务部门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或大修理费用,严禁施工部门自行保管和对外转让,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技术改造替换下来的固定资产,尚可继续使用的由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专责到场封存,建立档案,调拨到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对外有偿转让的需经设备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或主管副经理(副厂长)同意,并由设备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拟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不能继续使用的也应由设备工程管理部联系物资再生部门处理,所得款项交本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成本。其余的部门无权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分厂)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由工程项目结转的固定资产除外),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权限依据本公司《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禁止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购买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从物资仓库领用不需安装的设备,要在领料单上写明使用部门,领用需要安装的设备,要写明详实的安装地点,由获得授权的本部门负责人、对口主管副经理 (副厂长)签字批准,经库存物资主管人员签字审核后,由库存物资保管员发出设备,然后发料人和领料人在领用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用设备后,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尽快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连同领用单(财务核销联)上报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核算人员进行当期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分厂)的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要完整、规范地建立起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督促本公司、部门和班组规范地建立起本部门所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保证固定资产档案与档案之间、档案与实物之间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本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分厂)财务部门要建立起本级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之间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本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分厂)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对口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调入、调出部门及本公司的设备工程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并由设备工程管理部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调整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分厂)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的权限由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负责并报主管副总审批,调剂时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六份,调入、调出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同时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调出固定资产折余价值通过列

帐通知单转移给调入单位并调整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调入单位财务部门接到列帐通知单应及时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调出部门要做到先办理手续再放行所调拨的固定资产,否则首先要追究调出部门的责任,再追究其他部门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分厂)的固定资产退出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应通知本单位的设备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到场封存并妥善安置,并在固定资产档案上注明闲置原因和闲置时间。以后如重新投入使用应由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专责到场解除封存并在固定资产管理档案注明重新使用的时间。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闲置状态和由闲置状态转入使用状态,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和本级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都要登记相应的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或需要报废,使用部门要立即向本单位的设备工程管理部报告,由设备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对毁损或需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对毁损的设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属客观因素造成的由设备工程管理部向保险机构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或盘亏,应由同级的设备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出现盘盈的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通过本级财务部门入账,出现盘亏的要分清责任,由所在单位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办理各种报批手续,获准后注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有关档案,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盘亏的文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注销盘亏固定资产的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分厂)固定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盈或盘亏情况,同级的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要做出书面情况说明,上报给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备案,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要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核算人员。

第四节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实施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是否批准立项,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以及是否严格按批复的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提折旧、技术改造、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会计核算由审计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零部件和设备是否存在越权处置或处置不当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设置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由设备工程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和档案与实物相符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调拨前是否填写调拨单,调拨单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有越权批准现象,各相关部门是否收到调拨单以及收到后是否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状况由设备工程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已由各分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进行封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在管理档案上作注明。

第二十八条 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是否已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对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原

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是否先对毁损或报废固定资产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获准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盘亏责任认定,以及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生效,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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