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发展的现状
商法发展的现状【1】
摘要:本文主要是从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中国商法继受面临的难点和问题两方面讨论商法发展的现状,希望它能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有一定的帮助,对商法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关键词:时代价值;难点问题;现状
引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法体系建设也开始大幅度的进步,商法体系也开始不断的完善。
而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 延续至20 世纪中叶。
“ 商法时代” 的出现, 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
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法规的体现, 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
重视了解商法发展的现状对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1.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
1.1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简单的来说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各平等主体之间相关的商事关系以及相关的商事行为的法律。
商法,在我国目前的来看,其主要组成部分为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以及票据法等等与商相关的法律。
从历史变革来看,商法是起源欧洲的古罗马时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规约,目前,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商法进行研究时,一般将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确立主要在1807年,标准性事件是法国商法典的正式确立。
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历朝历代是以“士兵工商”作为社会阶层的排列,这使得中国古代对商法研究业绩制定极为不规范和欠发达,在20世纪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国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进和借鉴西方商法,进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的。
1.2商法的时代价值
商法的出现表明人类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个高度,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出现,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者,最终的发展趋势都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在一定意义说社会进步了,经济的发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种规则予以约束规范,而且这个规则需要具有强制性,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之——法律,也就应运而生。
在宪法中,上层建筑涉及政治领域,商法的出现表明上层建筑已渗透经济领域。
商法对于奠定全球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对于变迁民生的观念,对于四项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落实实施,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变革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1.3商法时代价值的体现
商法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规则体现,第一点它能保障其完整性和稳定性。
作为一种体系中的秩序,它必须有能力以法律为基础制约并为何体系的延续。
中国市场经济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这样一种可靠的规则。
第二点,商法的实际运用能够推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体制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经济出现垄断,也同时使得我国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 而这导致现代社会中的民主制度出现很大的漏洞和残失。
市场经济恰好不同,在这样的制度下能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很高的自主权,保障了经济权利的独立,社会主义的平等也得以体现,政治民主化的有序发展得以从根本上得到规范。
再者,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
自九七之后,中国两岸三地政治经济上都处在一国两制的状态,商法的拟草为我国不同经济体系的协调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所以了解目前中国商法发现的现状对于中国这个在全球庞大的经济体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2.中国商法继受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2.1国际化中的中国商法
中国商法的制定从经济层面出发本质和欧美是一样的,为了完善和确立经济体系的长久稳定性。
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
全球有200多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改革开放后借鉴了些资本主义的经验,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制也必将趋于国际化。
从上世纪以来的商法国际化趋势中, 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对本国的商法法律法规的制定时,尽量的借鉴以及参考西方欧美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纪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时,基本以法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结合本国情况后,修改制定。
第二, 以国家与国家关于贸易以及相关的国家经济区域的贸易政策为基础,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促进各国间关于商法在经济市场的统一进程。
如欧盟关于商法的协调整合是较为完善成功的。
第三, 通过目前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的商事实体法以及商事程序法, 以能够促进商事法的国际化发展进程。
商法的发展趋势就是国际化,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国际统一化,将更有利于我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经济往来。
2.2中国商法的`继受的难点和问题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功的经验,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略加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 从对法典的草拟和制定的经验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商法,如敬爱哦为成功的德国商法相关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时代在进步,换句话说这些法典是过去的,是历史的产物。
德国是个严谨的国家,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括日本都有深远的影响, 但是是在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
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法,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欧盟,中国经济体涌现,对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种考验。
再看看德国民法典, 可能由于时间的积累起完善的程度远高于商法。
而他国借鉴与效仿其成功的经验更是远过于德国商法,尤其是21世纪,德国商法更显疲软。
因此,我国不能想上世纪的日本一样一味的借鉴德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其二, 美国20 世纪中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技术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它虽然在顺应了现代商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做的较好,但是, 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础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 其美国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国等等大陆法系是有着极大的差距的,就我国目前的一国两制制度,制定与完善商法为了能制约与协和两岸三地, 中国目前同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我国需要一部适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商法典。
其三, 我国由于商法历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国法学界对于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呼声一直处于极弱的状态,大陆法制确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现在近20 年来在我国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经济时期, 中国法学界的呼声还是很微弱。
其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市场关于商事交易方式也变得复杂多变,这也使得商法的统一制定难度加大。
现在社会的发展,商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响世界经济的走向,以及社会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变也使得我国商法典的统一制定的难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 使得在这个时期对市场经济相关的商法法制的认识不到位,加之我国的法学界的对商法认识观念的差异导致对制定统一商法典还未能达成一致。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 还需要通过时间来完善发展。
不就得将来,当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中国现有的经济制度的完商法典的价值和作用才会得到大众的认可。
结束语:总而言之,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商法的制定与完善,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趋势,希望我国上发的变革与时代价值能在其中得到体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定起到相对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史际春,姚海放.再论商法[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2]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J].中国法学.1996(05)
[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J].现代法学.1997(05)
网络时代下商法的发展【2】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速度进行传播,使市场交易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变革。
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大幅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商法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适应数字技术的挑战,紧跟时代步伐,应积极进行探索,不断完善立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网络技术 电子商务 交易方式
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引起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变革,网络技术在社会经济诸领域中的应用势不可挡,对传统产业和经济产生着巨大冲击。
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是网络时代的标志产物,它实现了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活动的电子化,大大提高了效率,带动了经济的新一轮增长。
网络时代下商法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和机遇。
一、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特点
一般而言,传统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并不能跨越物理时空。
而在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环境已经改变,生产和生活越来越多的得以在网络空间进行。
网络在信息生成、处理和传递方面的巨大功能,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极其广泛的应用�P。
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正进一步冲击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作为网络时代的市场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新特点:
(一)交易主体的虚拟化
与传统的民商事活动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虚拟化特征。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行为,而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进行,在这个虚拟空间里,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及部分交易商品的物理形态以数字形态存在,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通过数字和虚拟的技术表示的多媒体数据信息�Q。
(二)交易对象范围扩大化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交易范围更大。
传统贸易对象基本上是有形货物,而不涉及无形信息产品。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本身成为交易对象,电子技术使没有任何载体的信息交易成为可能,例如,有专门网站做电子版书籍、软件、电影等收费下载生意,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下载这些信息产品。
(三)交易环境的开放性和国际性
在网络空间中,地理上的国界已经消失,主体的行为其效应本身而言就是全球性的。
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可以来自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交流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即时交换完成交易行为,每个参与交易的实体也因此扩张了自己的无形版图。
(四)交易手段的电子化
一般而言,传统的民商事活动中,我们大多用纸张传递信息,从而缔结合同进行交易。
在网络时代,由纸张传递信息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动摇,大量的信息传递不是通过纸张,而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
电子合同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合同,电子支付取代了传统的现金、票证、信函等支付工具,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面目一新,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二、网络环境下商法的需求与缺失
对法的适用是以法的存在和可实用性为前提的,而法总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当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发生新的变化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将逐步取代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而这些新的社会现实在传统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恰当的反映,甚至完全无迹可寻。
(一)网络时代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
现代商法的市场交易,就是智力经营。
网络的建立与电子商务的开展是以数字化知识、数字化信息为主导资源,通过这些数字资源的交换完成交易,实现增值。
信息网络的海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点预示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领域正在形成,同时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高科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已经显的力不从心。
为确保交易的安全、高效,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需求至少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R:
1.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以及市场准入的各项条件。
网络社会的虚拟特征,使电子商务中交易者的身份、交易场所、交易权限、交易流程均呈现数字化、虚拟化状态,这为建立在物化形态上的法律上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对买卖双方及代理人的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审查制和注册制等审定方法。
其次,应当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并使之成为交易主体的自觉行为。
最后,电子商务市场建立的方法与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资格、程序等也应涉及到�S。
2.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和各项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规范。
这部分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电子商务中,这些行为往往由计算机完成,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
其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发生时间及其确认,包括其事后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合法性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
3.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及EDI推广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是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总体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买卖双方交易者、银行、电信、认证中心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起纠纷,从而影响交易过程的继续进行,并会困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具体的运行模式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包括网上交易的规程、行为规范等。
而EDI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新的通信工具的主要目标是消除文书工作,其应用与推广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
4.网络侵权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及互联网,这种连通不仅是单向或者双向的,而是呈多方向的网状结构,其管理也主要是依赖于网络服务商,这使得网络社会呈现一种无政府状态,导致无序及结构混乱,容易出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侵权问题以及网络广告的真实性问题。
这需要对网络上出现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制有一系列成熟稳定的法律规范。
(二)网络环境下法律规范的僵化与缺失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事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上遭遇到了极大的困惑。
网络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规则本身迅速更新,这是传统法律所难以达到的。
因此,造成了网络环境下法律的僵化与缺失:
1.网络环境下传统法律适用困难。
网络民商关系是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
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利用互联网,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交易效率,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于网络环境下合法民商事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T。
由于我国网络立法很少,一些基础性的专门立法一直没有出台,而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管辖边界不再适用,这些给网络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极大困难。
2.电子商务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形式,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冲击着现有的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大量通过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完成,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并且签订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具有易消失性和易受侵害性。
这些风险都是传统方式不曾遭遇的,如不慎加防范,将会使电子支付的功能丧失殆尽,电子交易市场秩序将会发生严重混乱。
三、网络时代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品交换方式,预示着社会已步入新经济发展时代。
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
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其现代化是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
在网络时代,商法的现代化就是要在观念、制度上创新,以体现和推动知识化、信息化及高效性的时代特征�U。
网络时代,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破传统交易方式的范围,扩大资本的范畴,从而确保电子商务受到商法的调整,使其有法可依。
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不仅带来通信革命,而且也给商业运作、政府运作和整个社会运作带来冲击和挑战。
但是,这种挑战不是抛弃所有现行法律规则,而是在旧规则的基础上发展出适应新环境的规则。
电子商务仅仅是手段和环境的改变,这种改变需要对传统规则加以调整或者修改,需要确立一些新规则,使因手段改变而引起的变化融入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运行。
第二,商法以商主体规范和商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效率和安全为其基本价值。
明确新型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以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避免交易陷入无序状态,减少纠纷的产生。
将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的主体、虚拟的财产、虚拟的市场,最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品、货币和权利义务。
其次,还应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规范,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等。
第三,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具体规定与企业的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共性与个性,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协调管理、技术、法律、商业惯例的关系,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第四,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网上责任归责责任体系。
网络是跨跃时空、跨跃国界的,信息网络安全成为交易安全新课题。
如果将网站视为商业运用的平台,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领域”。
为了商业运用的安全,必须建立新的责任归责,对网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便保护合法权利、制裁不法行为。
商法在网络时代的变革,是时代的呼唤,也是自身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
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还有很多,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重中之重。
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网络时代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快我国商事法律的创新,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事法律体系,为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P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Q金镇.关于电子商务法及其特征的思考.情报杂志.2003(2).第39页.
�R�S李祖全,孙倩.论电子商务法构建.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第89页,第90页.
�T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U徐学鹿.网络时代商法发展的机遇.法学论坛.2001(4).第31页.
【商法发展的现状】相关文章: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01-23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01-23
中医在现代的现状与发展06-01
中医在现代社会的现状与发展06-01
中医现代化的现状与发展02-03
数控机床的现状与发展论文01-05
光纤通信技术发展的现状02-14
机械液压节能技术的现状与发展05-28
物业管理发展现状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