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办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
一、新时期我国民办教育现状
现阶段我国民间出资办学的情况和办学目的具有自身的特色。首先,经过30余年改革开放,民间已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但闲置资产数量一般并不大;再者,随着个人空间的出现,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的意识增强,认识到社会效益的附加价值和无形回报,以及社会对教育的巨大需求;最后,对于个人或企业的捐赠行为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捐赠激励不足。鉴于以上特点,目前民间兴办教育至于有四种情况:
(1)捐资办学。如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大企业及个人等,捐资兴办教育公益事业、不取营利。尽管国外的非营利学校代表了民办教育的绝大部分,但我国由于缺乏捐赠的税收激励,单纯捐资用于举办公益事业的民间资源非常有限。
(2)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基础上的长远回报。相当一部分办学者,尤其个人出资者属于这种情况,他们有自己初步的资金积累,在对社会公益认识的基础上,愿意放弃一些利润和眼前利益举办公益事业,但完全没有收益的捐资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他们有通过办好学校,取得长远收益的预期。
(3)以教育产业为形式的投资。在一些需求大、利润点高的领域,如高级培训、贵族学校等,举办者更多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即使有法律制约,实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高额利润。
(4)除上述形式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自我扶贫式办学,如打工子弟学校,面对迫切的需求和有限的经济能力,自我扶助,简陋办学,严格讲,其法律地位还未得到认可。
尽管民办教育走过了这么多年,但民办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发展障碍。1. 中国的民办教育市场还不成熟,一方面,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投入还很不足;另一方面,社会也没有足够多的投资者愿意掏钱办教育。笔者认为,民办教育可以借鉴西方的基金会方式。目前,国内对民办教育的“非赢利性”有误解,事实上在欧美国家的私立学校,“非赢利”的意思是,学校要赢利,但投资者不分红利,这样把所有的钱都滚在学校基金里保值增值。如果不让盈利,民办学校的就无法达到一定规模,更难进入良性循环。2.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和出生人口基数的下降。数据显示,未来10年中国18岁~22岁的人口将减少约4000万人。相应的,生源减少会加剧高校的竞争和淘汰,没有特色或经营不善的学校会陷入困境。3.民办教育的师资队伍不稳定,且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的趋势,即老
教师和青年教师所占比重大,而年富力强、有教学经验的中年教师偏少。民办学校的教师主要来源包括退休教师、从公办学校辞职的教师、大学毕业生、来自公办学校或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教师等。因此很多民办教师对学校缺乏组织上的归属感,基本把自己定位为“打工仔”,不太关心学校的长远发展。4.民办学校的管理还不科学。由于很多民办学校都是私人投资兴办,学校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随意性比较强,家族意识过于强烈。这与我国的遗产法和我国传统观念是息息相关的。比如,西方的遗产税对扶持世界一流的私立大学影响巨大,富人要把财产留给孩子,70%~80%的财富都得交遗产税。所以他们只能把钱捐给学校。这些资金催生了西方国家的一些著名的私立大学,可在中国却产生了一大批“富二代”。
二、实现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突破的几点思考。
据2000年度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依据上述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相关民办教育能否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确立.巩固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鼓励教育专家、名师办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民办学校依照1998年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在准予登记后“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这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非营利组织,且与各种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一起笼统规定,不确切适合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模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显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还有待明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实体性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中,由于学校和医院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特殊性和专业属性,一般均被单独列出,并通过特别立法加以规范,如日本有《私立学校法》,台湾地区有《私校法》等,对学校法人予以专门规范。我们也应该将民办学校从笼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单独列出,明确其法人地位,予以详细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对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规定,才能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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