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的情形范本大全

2023-09-30 22:10:48 21好文网 职业生涯规划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的情形有哪些?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说到资产评估机构的注销的程序,要分两部分把握,一是资产评估机构的注销情形,二是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注销情形,下面就由小编介绍资产评估机构注销的情形和变更注销的程序,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一、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3)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变更的程序

  1、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2、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3、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4、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同意迁出资产评估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迁入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2)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4)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一览表。

  5、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6、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和终止

  一、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变更、合并或分立、迁移、终止等)事项的受理主体、设定依据、法定期限、承诺时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联系信息、受理地点、监督电话、表格下载。

  二、主体

  南平市财政局(福建省财政厅委托实施)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5〕3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7〕16号),同意将该事项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四、法定期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即办

  六、办理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七、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

  1.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2.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

  3.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人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除需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比照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提供相关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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