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补贴津贴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使各项疾病真正做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分行党委根据费用实际,经研究,决定向全辖员工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因此项工作直接涉及全辖员工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性和政策性的特点,为完善管理,分行特制定《**银行**分行员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辖正式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业务岗位劳务用工人员(代办员)、非业务岗位劳务用工人员(勤杂人员)。
三、补助项目
1、体检。《办法》实施后,分行将不再统一组织每年一次的女员工体检,而是采取全体男女员工自行到医院或体检中心检查的方式进行全员体检。
2、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正式员工本人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以上)、晚期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脑血管意外、慢性肾功能衰竭并接受肾透析治疗、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各种原因引起的瘫痪等病症(参照省行《关于印发并实施〈**银行**省分行员工重大疾病补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工[2015]19号)。
四、补助标准
(一)体检补助
1、正式员工
男性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正式员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00元人民币。
女性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正式员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40元人民币。
男性35-45周岁正式员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20元人民币。
女性35-45周岁正式员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60元人民币。
男性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正式员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40元人民币。
女性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正式员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人民币。
2、业务岗位劳务用工
男性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00元人民币。
女性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20元人民币。
男性35-45周岁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20元人民币。
女性35-45周岁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40元人民币。
男性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40元人民币。
女性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60元人民币。
3、非业务岗位劳务用工
男性非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元人民币。
女性非业务岗位劳务用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元人民币。
4、70周岁以上退休员工: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民币。
(二)重大疾病补助
凡患有《办法》所指重大疾病的正式员工,除继续执行省行《关于印发并实施〈**银行**省分行员工重大疾病补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工[2015]19号)规定外,分行额外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人民币。
五、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分必检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种。
1、必检项目:已婚女员工(不含非业务岗位劳务用工)以肝系列、B超(含盆腔、肝、胆、脾)、乳腺、妇科内检为检查项目。
其余员工以肝系列为必检项目。
非业务岗位劳务用工只检查肝系列项目。
2、自选项目:
员工在完成必检项目之后,可在每人核定的补助标准之内自主选择其他检查项目。
六、体检或就医机构
适用《办法》的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到市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进行体检或就医,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不列为补助依据。
七、补助时限、方式、流程
(一)补助时限
本办法暂以三年为有效实行期限,即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每年8月1日至次年8月1日为一个补助资金核算年度。员工医疗补助报销日期为每年的10月份、11月份,期间逢周二、周四结算(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二)结算方式
1、适用《办法》的员工可凭借市区内区级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医疗票据,以支行或部门为单位汇总后,按结算日期要求统一到分行工会报销,期间不受理员工个人直接到管理部门结算。
2、患重大疾病的员工由于身体原因可由配偶或子女按要求报销。
3、患有重大疾病申请医疗补助的人员,需出具市地级以上医院最近的原始病情诊断书、病历、诊治记录和治疗同类疾病的医疗费收据。医疗病志或医疗单据要详实、完好,要妥善保存病志及医疗票据,以作为享受有关医疗补助的依据。
4、员工体检或重大疾病就医,只能在分行核定的额度内报销,如不足核定额度,以医疗票据金额为依据,具实报销;如超出核定额度,只享受核定额度的补助,超出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5、由于本办法补助标准按年龄段划分,涉及年龄动态变化的因素,各单位和部门在报销审核时要把握好报销对象年龄段界限。如未按要求执行,分行工会将不予办理。
(三)结算流程
1、体检结算:凭市区内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出具的票据→交与支行或部门审核、行长(部门主任)签批、汇总→到分行工会审核、主任签批报销。
2、重大疾病结算:凭市地级以上医院最近的原始病情诊断、病历、诊治记录及医疗收据→交与分行工会审核→主管行长签批→到分行工会报销。
八、附则
(一)分行原有有关补助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分行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说明。
外派员工补贴办法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体恤外派员工工作生活,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外派员工是指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驻外津贴:
1、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2、员工配偶或父母(指未婚员工)家庭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且距离在100公里以上。
3、员工已经结束实习期或试用期。
二、由集团统一招聘的大学生,其实习期满第一次分配地的为其工作地,从第一次分配地调走,且符合第一条中所述条件的,可视为驻外。
三、外派管理
1、地产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地产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地产综合部备案后实施。按附件《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2、外派员工由地产集团负责管理,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由项目公司安排日常生活,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地产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外派待遇
1、外派员工按所任职务级别由地产集团确定,享受相应保险及相关福利。外派薪酬由地产集团考核确定,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可享受外派津贴,外派津贴按实际驻外出勤天数核算。外派补贴标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每人每天120元,部门经理每人每天60元。外派人员的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正常上下班的交通自理。
3、短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内)每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长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上)每二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倒休、轮休,在工作时间离开,需要提前征得上级领导同意,企业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探亲费用,在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往返路费实报实销。
4、具有外派探亲资格,但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若自愿让其父母(特指未婚)或配偶来工作所在地探亲,在其标准范围内可报销一人往返路费。
5、项目公司不得就外派员工中由地产集团统一考核的人员:审核人员、项目财务人员、项目第一负责人,在考核确定年薪外另行支付工资性奖励,一经发现,按每人次扣罚考核对象5000元,并责令其收回,未能收回则由所在项目公司第一责任人垫付。
五、驻外人员返回家庭所在地后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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