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91)。
2.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电发[2001]311号)。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安全教育管理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7.3由综合办负责组织,安监股协助进行安全教育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
4.7.4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实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再上岗工作。
4.7.5各生产岗位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紧急救护以及消防器材使用等方法。
4.7.6对参加本公司工作的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相关部门的安监人员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待。
4.8安规考试管理
4.8.1每年的安规考试规定在4月份进行。
4.8.2公司安规考试由安监股组织命题,全公司统一时间进行闭卷考试。
4.8.3安规考试成绩合格分数为76分,考试不及格者,限定在1个月内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者下岗1个月,舞弊者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下岗1个月。
4.8.4从事特种工作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并持合格证上岗。
4.8.5安全监察机构:公司设立二级安全监察机构,即公司,股室二级安全监察机构。
4.8.6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能坚持原则。
4.8.7安全活动规定:股室安监员应做好记录,活动保质保量,防止走过场,要结合实际,以及不安全隐患等进行讨论,记录要工整,每次发言人数不少于60%人/次。
4.9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
4.9.1“三措”计划,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编制完成。“反措”计划由生产副经理组织生技,安监和有关部门提出,由生技股,安监股负责汇编:“安措”计划由各生产单位提出,安监股负责汇编:“三措”计划由生产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4.9.2各生产单位每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两措”计划,并报生技股,安监股。部门,单位不能实施的计划,需报公司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实施,于6月底前由生技股,安监股分别制订“三措”计划报州局。
4.9.3因资金或材料等原因而影响本年度部门,单位不能完成的“三措”计划内容,在下年度“三措”计划中列入完成。
4.9.4生产副经理,安监股,生技股和各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员应经常检查监督“三措”计划的完成情况,公司每季进行一次检查,生产部门每月对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公司将对“三措”计划未完成的单位,部门,按省公司(1997)148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4.10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管理
4.10.1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以及其他规定。
4.10.2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行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禁隐瞒事故。
4.10.3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类事故,障碍统计标准。
4.10.4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安监人员和事
故调查人员应迅速奔赴现场组织调查,搜集事故原始资料,未经相关公司领
导和安监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事故现场。
4.10.5凡发生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值调度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安监股报告,
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下班后离开事故现场前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4.10.6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经理组织安监,生技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经理担任组长,主持调查工作。
4.10.7凡发一般设备事故,由生产副经理组织调查。发生的未遂事故,一类障碍(非责任的),二类障碍由股室领导组织调查。
4.10.8凡发生轻伤事故和一类责任障碍,安监股组织调查,主持召开分析会,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监员及有关人员参加;性质严重的轻伤事故的调查,由安监,生技,工会等相关人员参加。
4.10.9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安全员应综合写出事故,障碍分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监股,安监股综合填写报表报上级安监部门。
4.10.10事故,障碍发生后,责任单位要召开分析会,无故拖延或逾期不报者,安监股有权对其给予处罚(处罚依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4.11安全报表管理
4.11.1安监股必须按州局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种安全报表,次月的1日用电话或传真报安全监督部。并按照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填报下列卡片,报表报送安全监察部:事故(障碍)卡片,人身事故卡片,交通事故统计卡片,违章下岗统计表,双票合格率统计票。
4.11.2安监股必须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人身事故报表,每月初报出。
4.11.3凡发生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障碍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安监股。月内交书面报告。
4.11.4对发生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的单位,隐瞒不报者按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岗前培训的目标是使新进人员了解本公司情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遵守规定。
第二条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创业史;
2、公司业务;
3、公司组织机构;
4、公司管理制度;
5、所担任业务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凡新进人员先进行三至五天培训,每隔一月举行一次。
第五条新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二章培训阶段
第六条对于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总部的培训;
2、主管部门的培训;
3、实地训练。
第七条公司总部的培训须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公司状况;
2、参观公司的各部门及其本人未来的工作岗位环境;
3、介绍其岗位特征及如何与其他部门配合;
4、熟悉公司性质及主要从事的建设项目;
5、公司近年来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
6、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必须是新进人员的未来主管和实地训练负责人。
第九条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施工工作;
2、从事款来工作的技能及从事工作的方法;
3、时间运筹和时间管理;
4、工作任务达成率;
5、综合评估。
第十条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结合。
第十一条实地训练即在一位专业人员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培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二条对于从事指导培训的人员,公司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奖金,要求必须精益求精,圆满完成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为有效达到教育培训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xx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新时期电力企业安全管理面临的困境
1.1安全管理意识较薄弱
部分电力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理念薄弱,缺乏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宣导和教育,导致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意识和理念的形成是企业安全工作开展的前提,也是落实安全管理方案的有效指导。然而实践工作中,部分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尚未形成,未能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做出合理指导,使得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缓慢。
1.2精细化管理水平不足
精细化管理是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的有利途径,也是电力企业实现快递发展的重要方式。然而,大部分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细节上存在问题,未能落实精益管理理念,对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和电力安全工作的控制水平不足,进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影响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同时,精细化管理水平不足也导致电力企业在新时期发展水平的滞后,不利于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1]。1.3基层安全管理不到位基层员工的安全生产问题是电力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电力企业的发展与繁荣与基层工作人员的努力密不可分。基层电力维护与检修人员为企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实践中,部分电力企业在基层安全管理上存在工作落实不到位、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基层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对安全生产的有效认知,不利于安全生产技术的具体实施。同时,部分电力企业基层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安全作业技术的掌握不扎实,进而出现严重的安全管理问题。
2新时期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2.1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为有效改善电力企业遇到的安全管理困境,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理念,注重应用现代化的技术开展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对电力生产与维护中遇到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讲解与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同时,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以安全宣导的方式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其安全操作能力进行检测,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案,组织员工的培训活动,进而全面提升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具体工作中,为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应强化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管理人员具有群抓群防的技术,对电力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技术指导,进而提高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能力。实践中,还应结合目标企业的发展现状,例如,电力企业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细节进行合理设计,以此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水平,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与保障。安全管理意识和理念作为指导实践的重要理论基础,对管理人员的能力做出要求,管理人员不仅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还应拥有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技巧,实现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同时,安全管理理念也是企业在新时期获得稳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对企业管理人员与基层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实践中,技术人员应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认知,进而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与意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2]。安全管理意识的形成与企业的创新发展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理念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指导思想,对电力企业的现代化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具体工作中,电力企业应促使员工形成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以此提升电力企业的现代化服务能力,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借鉴与参考。电力安全生产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也是新时期,电力企业运行发展的重要保障。
2.2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
鉴于精细化管理在电力企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相关人员应提高精细化运作与管理能力,对电力企业的员工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等进行全面控制,有效改善现有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同时,工作人员应明确电力企业管理工作的具体范畴,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优化设计,以电力企业的发展目标为依据,设计科学有效的精细化管理方案,以此践行企业精细化运作理念。精细化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安全管理理念的有效落实,需要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要点进行明确,以此提高电力行业的服务水平。在此过程中,电力企业相关部门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引导,并促进安全管理方案朝向精细化方向发展,进而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细节处的监督与控制,以此保证电力工作人员的安全性。同时,相关措施的应用,也提高了安全管理工作理念。安全技术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肩负安全管理责任,对现场的安全施工作业提供技术指导,保证电力作业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贡献力量。实践工作中,影响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理念落实的因素较多,相关因素如图1所示。由图1可知,影响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因素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员工观念和员工行为;而外部因素则主要来源于管理模式和管理力度。实践中,为有效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需要对电力企业员工的安全观念、安全作业行为作出合理规范。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力度、改善管理模式,以此提升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日常工作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抓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对电力企业中经常发生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及时整治,有效提升电力企业的现代化服务能力。
2.3落实基层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基层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基层人员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电力企业相关人员应认识到基层员工的重要性,落实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进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实践中,企业管理人员应注重提高基层员工的素质,定期开展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以此为电力企业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保障。同时,电力企业的运行与发展中,应做好相关的配套设施,尤其是人力资源的配套。在员工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上做出合理调整,以此全面提升电力企业的现代化服务水平。此外,针对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可增加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进而促进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形成。电力企业在生产与维护中,安全管理技术占有重要地位,安全性与稳定性也是电力系统中的基本要求,为此,新时期电力企业应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提高重视力度,利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技术和经验,保证电力企业在新的历史阶段获得发展与进步,以此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3]。为培养基层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知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在具体的工作中落实精益管理理念,研究控制风险因素,确保电力企业的各项工作在可控的范围下运行,进而全面提升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针对企业基层人员电力设备维护技术水平的落后,相关人员应开展培训工作,选派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组织培训,以此提升基层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电力企业与一般性质的企业具有较大的不同,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是企业的基础工作,安全事故具有破坏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的特点,技术人员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特点,选择合适的安全管理方案,以此全面提升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水平,为电力企业在新时期的发展与繁荣提供重要保证和有力支撑。总之,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突破现阶段遇到的发展问题,并探究科学的方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能力。
3结论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着力点,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基层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长效工作机制,构建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以此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为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必要保障,为电力行业的高水平发展贡献重要力量。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员,每年6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7、基层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考试。
8、驾驶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程制度考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编制依据
1.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1.2国家电网公司和xx省电力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1.3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1.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5工程合同有关条款及规定。
2安全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事故: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杜绝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杜绝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千人轻伤负伤率≤6‰;
杜绝交叉跨(穿)越停电施工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负主要责任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3安全管理职责
3.1指挥部
3.1.1指挥部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手册,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监督和管理,督促监督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职责和义务。
3.1.2由指挥部、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组成“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施工单位应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2监理
3.2.1履行合同委托范围的安全职责权限,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的控制和旁站监理工作。监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及整改意见。
3.2.2审查、核准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措施。
3.3施工承包商
3.3.1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3.3.2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责,对安全负有保证职责。
3.3.3接受监理和指挥部的安全管理监督。
4安全管理内容
4.1安全监察机构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成立施工安全监察机构,并于工程开工前,报监理和指挥部备案。
4.2施工的安全管理
4.2.1施工承包商必须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和安全施工措施。
4.2.2施工承包商编制的重大施工、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符合编、审、批程序和时效。
4.2.3监理审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大型安装、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包括运输路径)等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组织、安全保证措施等。
4.2.4用于施工的工器具、设备必须具备合格证明材料和定期安全检验、标识,重要承荷设施、绳索、工器具必须做负荷试验。
4.2.5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高处作业、深坑作业、爆破作业、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等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制。
4.2.6合理配备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安全器具、安全防护用品。
4.3安全检查
4.3.1指挥部组织分部工程安全大检查。
4.3.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送有关施工承包商限期整改。发现重大或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同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4安全工作会议(例会)制度
4.4.1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施工中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对策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4.4.2安全工作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有完整的记录并保管存档。
4.5对施工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4.1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分包商的安全全面负责,应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2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承包商,必须由其安监部门和监理对分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4.3施工承包商对分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
4.6安全奖惩及事故处理
4.6.1施工承包商应制定本工程的安全奖惩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安全方面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奖励。
4.6.2施工承包商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口头报告监理、指挥部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4.6.3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和主持;指挥部、监理、工程承包商参加并协助调查,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4.6.4施工单位每月定期编写安全月报,反映本单位安全体系的运转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相应对策,表扬宣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突出的人物和事件。
4.6.5指挥部的生产调度(协调)会、工程简报、安全月报,监理单位的安全月报中都要通报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提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限期整改意见。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值班人员巡视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二、巡视检查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设备巡视线进行巡视。
四、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
1、设备过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设入运行。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等天气变化。
5、根据领导指示需加强巡视时。
五、巡视检查时发现设备异常状况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0目的
加强公司电力、动能管理和节约能源,规范电力、动能管理工作,保证动力、动能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力、动能设施。
3.0电力管理
3.1公司的电力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动力照明线路等。其运行维护、安装和架设工作,由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并严格按电力、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2电力的正常供给是保障生产的重要条件,为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安全环境动力科应根据电容量,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分配用电,调整各部门的用电负荷。
3.3安全环境动力科要对公司的电力负荷和使用时间进行平衡、调度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险等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然后向主管经理汇报。
3.4因生产(工作)需要增设照明灯具和用电器具的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批,非生产用电的增设必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核后报主管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的,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XXX元,扣减肇事者当月奖励XXX元。
3.5地下电缆标志是反映地下电缆布线的记录,任何人不能随意移动,违反规定者扣减当月奖励XXXX元;因移动电缆标志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3.6需要开挖路面或打桩的基建、技改、维修工程,需经安全环境动力科会审后才能施工,对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线路安全运行的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动力科有权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来单位的用电,必须向安全环境动力科申请办理用电手续,安全环境动力科根据供电负荷的情况进行审批。外来单位应按审批要求架设电缆,并且安装电表,按时交费。
3.8凡需临时用电、架设临时电缆的部门或外来单位,事先必须按GR/P40/W11-00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经安全环境动力科批准后方可架设。
3.9广大员工应节约用电,做到“人离关机、人走熄灯”。
4.0动能管理
4.1高低压变配电、发电机组及空压站等动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保证动能正常供给的关键。配电室及压缩机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设备的运行进行监视,并对设备实行定期检查、保养。
4.2电房、机房、空压站的负责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当设备或管线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排除。如出现故障并对设备安全造成威胁时,负责人员有权先采取紧急措施,甚至切断电(气)源,然后报安全环境动力科作进一步的处理和进行抢修。
4.3公司安全员每天要对管线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如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和安全环境动力科及时排除,并监督维修和整改的情况,确保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行。
4.4厂区的供电网络要实行分级计量,电房工作人员负责将公司的用电情况(包括自发电)做好记录,做好用电统计工作。
4.5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公司厂区的动力设备、管线的安装、维护、变更等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4.6各部门如需变更、加装或拆除电力、动能设施等须报安全环境动力科审批,并由安全环境动力科执行。
4.7严禁私自对管线进行维修、拆装、转让、启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XXX元、肇事者当月奖励XXX元;由此造成的设备事故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应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理。
5.0相关文件
5.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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