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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2023-09-28 15:02:33 21好文网 规章制度

施工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是搞好文明施工的很重要的一环,这就是“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的道理。公司经过多年实际实践,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几种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文明施工管理条例与制度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穿工作服,胸前佩戴个人身份卡,作业工人也应佩戴个人身份卡。标卡应注明人员姓名、照片、工程名称和个人职务等等。

2、施工现场主门附近必须悬挂施工标牌,施工工程主楼外排应适当高度悬挂公司标志名称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语。公司标志、名称按公司已有的统一大小制作白底红色。

3、安全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标准,安全帽下面应印上公司标志,安全帽的颜色作如下规定:

①、 公司、工程队领导为红色;

②、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为蓝色;

③、 现场作业工人为黄色;

4、所有临时设施的门口(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等)都要挂上有其设施的用途,管理制度的标牌。

5、现场施工材料、机械、模板料、工具等必须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摆放,做到分门别类,整齐有序。

6、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

7、砂浆、砼在搅拌、运输过程中(包括石灰)要做到不洒、不剩。凡在闹市区内运输的砂、石、泥等散体物料车辆必须持有市容环保局统一颁制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标志。

8、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建筑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定期外运。运输中应有必要的防污染防洒漏措施。

9、建筑物内清除垃圾,要通过临时搭设或利用建筑物内已有的竖井或采取其它措施稳妥下卸,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10、项目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噪音等对环境及居民的干扰。

11、现场设置的临时水、电要有专人看管,杜绝长流水、常明灯。

12、脚手架平台,运桥上严禁堆放杂物,安全网、安全挡板要搭设整齐美观,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13、中、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机身及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记、编号、操作人要挂牌标明。

14、严格保护成品的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严禁在现场乱写乱画。高层建筑要在适当层楼设置便桶;严禁在建筑物内大小便。

15、工地的一切建筑材料和设施,不得堆在围墙外,如确需占用堆放的,必须按规定输手续。

16、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一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一切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

(二)、工地仓库管理制度规定

1、仓库内应按规范要求配备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仓管员应具有一定的消防知识。

2、仓库保管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力求“四懂”,即:懂名称(正规名称与俗称)、懂规格;懂用途;懂保管;懂管理业务;

3、仓库重地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4、仓库堆放物资要定位,标识清楚,新旧物资不混堆,按物体外形分块,成方成垛;按规定的材料目录分类编号标识,依次存放。

5、对材料的进仓,仓库要正确验收各项物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再进行签单收料,并按本库房的规定存放材料。

6、化学危险品物资要放在专用库,贵重物品必须放置在安全场所,危险品库内严禁存放有相互作用的物品。

7、仓库发货根据有效的领料单所列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进行发放,物品领料有疑问的,待明确后才能发放。

8、仓库应遵循“先入先出,后入后出”的原则,发货完毕后,领料人、发货人在凭证单据上签证。

9、仓库须经常清洁,以保持库房及材料堆放区域环境卫生及物品整洁。

10、正确对本公司财产进行各项产品适宜安装,根据本材料计算方可具备适当施工操作,剩余废料收回库房存放并经负责研究再作出处理。

11、在上班领出新成品物资,如果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收工后要求材料如实地交回库房并按规定放回原位,保持材料整齐、库房整洁。

12、仓库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库房内外,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材料组织堆放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的要求堆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各种工具、机械,位置合理,做到方便使用。

2、砼构件、玻璃、门、窗等各种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分类按规格堆放,保管要妥善,既要方便使用,又要是产品的质量、性能不受损害。

3、钢筋加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钢筋堆放不仅要分类分品种堆放,还要挂标签牌,牌上要注明钢筋规格、厂家和级别,钢筋加工的半成品要按种类堆放,不得混堆,边脚料、废料统一堆放在一处,并应及时处理。

4、怕潮、怕晒、怕淋,易燃有毒物品应入库保管,仓库内外要求整齐、干净,物品堆放有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专人管理,以保证其安全可靠。

5、现场使用的砂、石及周转模料,都在指定区内分类堆放。砂、石散料要堆放在砖砌界区内,白灰要有池,模板堆放要分类。卸入施工现场道路上的材料,应立即转移到堆放地堆放整齐,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

6、尽力做到按预算计划限额领料,实行材料使用包干制度,工地现场要每天及时收落地灰、碎瓷片等余料,做到工完场清,余料堆放整齐。

7、现场各类材料机具要做到帐物相符,质证、物证相符。

(四)、现场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搞好宣传鼓动工作,以此加强现场的文明建设激发职工的热情,调动职工搞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企业的声誉,从而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2、现场宣传要做到“三个基本统一”。即:宣传牌规格标准基本统一;内容基本统一;形式基本统一。

3、新开工地宣传鼓动工作要及时跟上。根据生产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和情况的变化,及时增记新的内容。

4、宣传的基本内容要求做到“七有”,即:有公司名称(招牌);有企业精神、质量方针、经营宗旨方面的内容;有遵纪守法方面的内容;有文明施工方面的内容;有双增双节、劳动竞赛方面的内容;有表扬好人好事方面的内容;有防火防盗方面的内容。还应根据领导要求及时增添有关方面的内容。

5、工地的宣传工作都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5.1、每一工地建筑物要进入首层的通道显眼处或楼层上的显眼处,应挂设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安全标志牌,应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精心施工,确保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文明施工”等内容的标语牌。标准一般应为每个字100cm×100cm。

5.2、在工地建筑物楼层最显眼处和现场办公室、食堂等处,应挂有宣传公司企业精神“团结、奋进、务实、高效”的标语牌,和“信守合同,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经营宗旨和标语牌,标准字一般应为每个字100cm×100cm。

5.3、其它安全生产和防火防盗方面的标志和标语,应根据质安、保卫部门要求及时设置,特别是钢、塔笼口、建筑物“四口”、仓库等重点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语。

(五)、工地治安管理制度

1、为加强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工地治安秩序,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群体扰乱内部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

2、凡刚进场的班组,班组长应携带班组每个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相片到现场办公室办理出入证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3、人员及材料进出要有所跟踪登记,亲友访问时要有登记。

4、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伤害他人的,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及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

5、施工现场所属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九大禁令”:

①、严禁本工地职工不携带出入卡自由出入,若发现者罚款10元/次。

②、禁止非法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③、严禁结群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占他人财物、侮辱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④、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⑤、禁止私人非法携带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工地。

⑥、禁止他人隐藏、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电报。

⑦、严禁偷窃、骗取、抢夺、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⑧、严禁在工地内进行嫖宿、卖淫、吸毒、赌博或传播淫书、淫画等不良行为现象。

⑨、严禁携带小孩进入工地现场,若出现事故其后果自负。

6、保卫班长要做好各保卫的交接-班工作,并要办理必备手续登记。

7、工地保卫要服从管理按时作息,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留宿来访亲友,不准收留没有证件的人员。

8、工地职工外出探亲、访友等,在社会上违章、违纪、犯罪者工地一概不给予负责,其后果自负。

(六)、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1、厕所屋顶堵墙要严密,要有冲洗设备,厕所要设化粪池、粪便不得直接排到市政管道内。

2、厕所要派专人天天早、晚打扫一次,保持厕所卫生清洁。

3、厕所内坡向要控制好,走道上有能有积水,槽内不得积尿积便。

4、厕所有定期清毒,要有灭蝇灭蛆措施,定期打药或撒白灰粉。

5、教育职工爱护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

(七)、文明施工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1、工地文明施工检查的依据是《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公司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检查评比按照广州市建委发的《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

2、文明施工检查评比公司每半年检查评比一次,分公司、施工队每季检查评比一次,项目部每月一次。每次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评比的依据,以表扬先进,推动后进为原则,公司、工程队、项目部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奖、罚。

3、建设工地被评为省、市文明样板工地的分公司给班组以平方米计奖,评不上文明工地分公司、工程队对班组以平方米进行处罚。班组奖罚数额,管理人员奖罚数额,各分公司工程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实,相应的公司奖励、处罚按有关规定进行。

4、凡文明建设中有意对文明建设设施损坏者,视实际情况处以每次2000元/次的处罚,并赔偿损坏的一定直接经济损失费。对于无意而造成文明设置损坏者除公司批评外,适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5、检评时要成立检评小组,并要认真仔细按规定办事,评比要公正。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与口号

1、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1.1、公司各级都要定期和不定期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对全体员工进行文明施工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文明施工素质,这是搞好文明施工的基础。

1.2、项目部要在所属工地建立宣传栏、办黑板报、宣传文明施工规定、要求、意义,特别要宣传文明施工中涌现出来的好办法、好经验和好人好事,使文明施工水平逐步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1.3、要适时开展“施工文明、质量创优、做安全人”的劳动竞赛活动,使公司的文明施工、质量创优工作形成你追我赶、一浪高于一浪的局面。

1.4、要在施工现场适当位置和显眼处张挂文明施工标语、警句,处处时时提醒工人要文明施工。

2、文明施工的口号、标语

2.1、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2.2、遵章守纪、文明施工!

2.3、人人讲卫生、个个讲安全!

2.4、为了你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请自觉遵守卫生公约!

2.5、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2.6、保持环境清洁、利人利已!

2.7、工完场清、美化环境!

2.8、讲究公共道德、行为规范!

2.9、自觉抵制“七害”侵蚀、不要害人害已!

2.10、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2015-10-22 8:44 | #2楼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施工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施工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施工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三条 对在安全施工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施工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安全施工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目部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各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工程项目部、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项目部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一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八、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科室、项目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科室、项目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

第四十三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五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四十六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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