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二、考勤办法
全校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关于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的通知》具体要求进行考勤。对于全年满勤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三、违纪界定:
教职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迟到、早退: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不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工1天。
旷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3次记警告处分一次,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按"锡人综[2004]41号"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旷工1天,扣除当月考勤奖。
在工作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脱岗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脱岗1次,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脱岗:
四、假期规定
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
1.病假:教职工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每月病假1天不扣,累计2天及以上的,每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事假1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原则上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3.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休假中遇公休节假日时,可顺延;
(2)年休假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3)实行寒暑假的人员,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4)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4.产假及其他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程序和手续
1.教职工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3.教职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病假需同时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年休假天数有党群处核准。
4.凡被批准的请假单按教职工管理权限交学校各部门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六、请假审批权限
1.学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及校长批准。
2.学校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及校长批准。
七、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八、所有考勤结果在年终绩效奖励性工资中予以体现。
九、本制度由学校党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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