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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矿山设备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2023-09-28 14:59:48 21好文网 规章制度

(集合)矿山设备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山设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1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山正常生产,防止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设备归口管理:

  管理:由矿长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矿长指定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者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生产效率负责。

  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较大设备维修前应报告矿长。维修时设备操作者要在现场协助和监护。

  矿山所有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把设备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不按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现象发生。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设备的维修和计划,做好定期检修和定期检验工作。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对安全性能不好的'设备重点进行更新改造。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员注意存在的危险。

  7.维修时安全措施:维修时,由维修人员采取在控制柜等处悬挂警示牌、安排专人监护、对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认真检查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设备维修完成后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开机,确保维修作业安全

  8.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2

  一、目的和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各类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的.进行,以达到设备完好,提高设备完好率及利用率为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1、公司机动处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监督指导。

  2、各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设备维护保养方针”,对本单位设备维护人员、操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强化考核制度。

  三、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1、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

  2、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修、会排除故障)。

  3、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完好率及利用率。

  四、设备维护要点

  1、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2、设备维护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职责)。

  3、设备润滑实行“五定”(定人、定机、定质、定量、定时)。

  4、无固定人员操作的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段长安排专人维护保养。

  5、大、中型设备在维护保养的同时,要设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时间、人员、使用备件等等)。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3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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