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房屋租赁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着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着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民事答辩状房屋租赁】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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