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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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篇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不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从外地来到平顶山新华区做生意,上诉人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废品,开超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作为男人,难免在外应酬多点,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对家人不管不问为由起诉离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二十几年了,儿子今年26岁,女儿今年14岁,虽有争吵,但绝不是经常,双方存在感情基础,且儿女双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决离婚,双方很难再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xxx年十二月九日
离婚上诉状【篇2】
原告:陈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被告:张x,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3、判决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8万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陈x与被告张x于1997年3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4月22日生有一女,取名张xx。
原、被告结合后的最初几年里,虽然家境贫寒,但双方感情很好。为了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夫妇二人勤劳肯干,共同努力,并于2006年在河西镇同济村开办了以生产和销售各种男女皮包为主营业务的.嘉华皮包厂,被告张x为该厂负责人,原告则负责财务,借助夫妇二人多年累积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的销售网,该厂自开办以来业绩逐年提升。但夫妇二人的感情以及对婚姻生活的幸福感并未随着他们收入的增多而有所提升,相反,被告张x在腰包鼓起来了之后却丧失了对家庭、妻女的责任感,他屡次将夫妻二人共同赚来的血汗钱挥洒在无底洞般的赌场里却不思悔改,原告及亲友费尽口舌劝其回头而未有丝毫
改观,更有甚者,被告将其在赌场里不得意的怨气尽数撒在原告身上,经常因为输了钱心情郁愤或嫌原告话多恼人而与原告口角相争,甚至大打出手,造成原告身体、心灵上的创伤已无法愈合,据被告称其也早已无意再维系此段婚姻,且此种状况不利于尚未成年的女儿之身心成长。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疑,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陈x与被告张x离婚。
婚生女张xx现年12周岁,正处于女性生长发育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青春期,宜与母亲一起生活,而被告嗜赌如命,若女儿由其抚养,难免造成身心伤害,且张x怠于经营厂务,时常弃身赌场,输多赢少且难觅其迹,长此以往,必当潦倒,也将导致无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因此,当判决由原告陈x抚养女儿张xx,张x一次性支付28万抚养费为妥。
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能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TH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20xx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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