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有关民事诉讼起诉状(参考范文)
导语: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篇1】
原告:张甘意,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团林乡团张村,161号。
被告:彭起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 村,155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
2004年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标准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X20=13316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X20=129866元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4元X20=16188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X20=4430元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元X20=81091.6元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734元X20=74340元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X20=18524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X20=84780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X20=108620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5元X20=21910元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25元X20=50500元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2.9元X20=50658元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2元X20=14644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67元X20=51340元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元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588元X20=51760元
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8元X20=13556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X20=4254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X20=144412.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06.43元X20=42128.6元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0.4元X20=50608元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228.33元X20=44566.6元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517元X20=110340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篇2】
原告:张洁,女,20xx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家住团林乡团张村。
法定代理人:张林发,男,1984年 月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鄱阳人,家住团林乡团张村。
被告人:彭起福,男,1983年 月 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彭家村二房里。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被告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被告彭起福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3、 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4、 误工费差旅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6月19日上午被害人彭胜凤去其姐姐家做客因其姐姐不在家所以没呆多久就打算回家。途中被彭起福拦住,二话没说就将被害人彭胜凤连捅数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畏罪潜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上饶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洁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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