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时效
劳动仲裁调解书时效是怎么样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劳动仲裁调解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20XX年3月原告张某在被告生产车间上班时被机器致伤右手手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
20XX年5月,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
20XX年12月5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于20XX年3月在被告车间上班手指受伤系工伤的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提出工伤申请时限已过,并经原告申请于20XX年12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以无果告终。
20XX年11月4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起诉至法院时距伤情鉴定已两年有余,超过了民事诉讼法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但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调解,对此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XX年12月20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时实际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赞成第二种观点。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结合本案,一、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是属于在调解中的让步,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不能以此做为诉求判决的依据,且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并非上述法定事由中“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二、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工伤的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尽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情况,但并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X仲裁字(2002)第xxx号
申诉人:马xx,女,49岁,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税局,住所地: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男,50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xx诉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400元,双方各负担50%。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xx
申诉方:马xx xxx 被申诉方:郑xx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制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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