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导语:工伤保险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益。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欢迎参考!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2.支付标准: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3.特别说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实际工资,该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津贴
1.适用伤残等级:一至六级。
2.支付标准: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的本人工资。
3.特别说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实际工资,该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至十级。
2.支付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3.特别说明: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至十级;
2.支付标准: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的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
3.特别说明:
(1)“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3)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
1.适用范围: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2.支付标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特别说明: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伙食补助费
1.适用范围: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
(1)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0%再除以30天计算;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天计算。
3.特别说明:
(1)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七、住院期间护理费
1.适用范围: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按82元/天(目前标准)乘以工伤职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3.特别说明:
(1)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者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的,应当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劳动者住院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证明;
(3)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如用人单位派人对其进行护理,则用人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4)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八、生活护理费
1.适用范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特别说明:
(1)生活护理等级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九、外地就医交通费
1.适用范围: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支付标准: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3.特别说明: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2)外地就医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外地就医食宿费
1.适用范围: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支付标准: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 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3.特别说明: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2)外地就医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丧葬补助金
1.适用范围:
(1)职工因工死亡;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2.支付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
3.特别说明: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适用范围:
(1)职工因工死亡;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4)享受抚恤金的亲属,需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支付标准:按照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特别说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实际工资,该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适用范围:
(1)职工因工死亡;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2.支付标准: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特别说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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