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上诉状优选范文
引导语:经济纠纷上诉状是指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判而提出的诉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经济纠纷上诉状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3 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 3 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 2005 年 10 月 18 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 200 箱,价值人民币 3 万元。 原告于当年 10 月 19 日将 200 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 3 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 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 1.2 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 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一款和第 134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 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 1 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 1 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
1. 本状副本 1 份;
2.证×份。
范文二:
上诉人:李X,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上诉人:薛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201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201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201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XX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201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201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2010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XX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