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合作开发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作开发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作开发合同1
合作人: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址_________,手机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址_________,手机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址_________,手机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
一、全体合作人为___合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方式为成立___公司,注册资本___元,股份比例为___。
三、合作各方实际出资比例为___。
四、合作各方具体分工及权限为___。
五、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归___公司所有,经济利润分配比例为___。
六、合作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经营与___公司同类型业务;
2、泄露___公司正在开发或已开发的技术秘密;
3、其它损害公司及其他合作人利益的行为。
七、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按实际损失的10倍赔偿其他合作人,最低不低于___元。
八、本协议期限为___年,自协议订立之日起计算。
九、如需退出合伙或更改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
十、本协议一式三分,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丁方: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
合作开发合同2
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技术合同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 ”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 ,项目暂定名为“ ”。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约 亩),规划用地性质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包括住宅面积 平方米、底层商网面积 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 平方米)。
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段实施、自负盈亏的合作形式。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在此基础上分期支付给甲方人民币XXXXXX 万元整(¥ 万元),作为甲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
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承担相关费用,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
权利与义务
甲方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深基坑手续)。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一致。
2、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3、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移交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并保证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4、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关的行政手续与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与图纸文件。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乙方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项目补偿与收益。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补偿与收益后,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全部收益。
3、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4、乙方承担自己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债权债务。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付款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在 银行共同设立共管帐户,用于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甲方项目补偿与收益。
2、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3、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4、在项目结构封顶之日,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 %余款,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5、甲方应在乙方付款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含税发票。
资料手续移交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影印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图纸等,供乙方进行项目的开发准备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甲方相关的行政手续与项目全部资料、图纸的原件。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关行政手续包括:甲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正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公章、协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专人保管,甲方保证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工作范围内对甲方行政手续的正常使用,直至项目最后完成由甲方负责收回。
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的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原件。
违约责任
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协议总金额的5%违约金。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日期)支付款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给甲方未支付款项5‰的逾期违约金。
适用法律范围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甲方担保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担保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合作开发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方便条件,协助配合乙方进行软件的开发、调试、安装及实施。
第四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报表及文档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甲方有权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要求乙方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依合同收取软件开发费用。
乙方有义务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第五条 甲方在一年的免费维护期之后,需要乙方对软件模块进行维护时,乙方可根据情况酌情优惠收取模块维护费用。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作品及其程序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作品。
第八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合作开发合同5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现投资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 煤矿开采工程项目合作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投资人双方就本项目与 签订的有关 煤矿剥采工程的合同内容由投资人双方合作体共同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项目单独与 矿业签订此煤矿的其他协议。就本项目工程产出的所有经济亏损或经济效益归投资人双方共同体承担和所有。
第二条、股权构成及投资:
(一)、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55%,投资人 出资比例为:45%;共同体沿用投资人 公司的所有资质,共同体法人由投资人 担任,投资人 担任股东。双方投入资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账,预计总投资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 投资: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1320万元), 投资:壹仟零捌拾万元整(¥1080万元)。合伙期间各投资人所出此项目资金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转让股份给第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合伙投资人协商同意。本合伙共出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以外如出现资金短缺有本合伙人协商按股份比例出资或找第三方投资。投资人双方合同终止后,以合伙终止时资产总量按出资比例分配,届时予以返还。
(二)、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合作开采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作 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照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双方投资人同意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项目事务和经营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此企业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三)、出资转让和授权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和此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润归双方合伙人所有,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合伙人经营此项目期间,双方合伙人都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投资人双方使用 公司的资质及账号,需承担公司管理费:每年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就此项目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本项目投资人双方共同体共同承担。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采取投资人双方共同审批制度,投资人 签字方可生效,如出现一方投资人不在时,电话联系和需投资人向另一方投资人授权后方可生效。
2、投资人 派遣会计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一枚,投资人 派遣出纳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两枚,法人章、财务章、公章由本项目开户行为准,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体财务账目,非本项目开支不得从本项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对本企业项目造成损失的负全部责任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并向另一方赔偿一定的损失。
3、财务管理坚持日结月清,每月财务报表送投资人 双方签字审核。
第四条、项目经营管理:
1、现场管理以投资人 为主,投资人 为辅,现场总负责人由投资人 派出。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配备其他管理人员由投资人 双方共同协商派遣。
3、投资人双方所派遣的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总负责人的安排与调遣。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投资人双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产生利润当月起,投资人双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红。
2、亏损分担:共同体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对共同体亏损或债务,承担本项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双方未按出资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2、投资人双方私自挪用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开支;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共同体造成损失;
4、投资人双方单方面中止合同;
5、执行共同体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投资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双方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肆份,投资人双方各执贰份。
投资人(盖章)
代表人(签名)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资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6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是对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当事人一方逾期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是对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合同法又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起草时,许多科研部门及有关同志提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虽然已经公开,但合同订立后,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有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明确规定赔偿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付出的有关费用。还有的.同志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合同订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由他人公开的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赔偿责任。第一,合同订立后立即发现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赔或者少赔研究开发人的损失。第二,技术开发人在实施技术开发工作过程中,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被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研究开发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考虑到这些同志的意见可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纠纷,因此合同法草案曾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又考虑到合同解除后产生的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还有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合同法总则对合同解除后产生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故对此不再在技术合同一章中重复规定。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合作开发合同7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于:
甲方在山西省开展的《综合再生利用废弃矿渣(山),整治修复压占损毁土地,建设工业农业循环联产》是省综合改革示范重点项目。在浑源规划区内,现有权属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露天煤田内杨湾D采区1100亩尚未开采。为了配合解决甲方整体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工程施工矛盾经有关部门多方协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露天矿杨湾D采区股权《转让合同》书,(同时甲方另行给东邦做出了有关其它合作承诺)取得了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湾D采区1100亩露天煤田的所有权。本项目分两个工作程序完成:①煤炭开采;②采后综合治理;煤田开采权已具备如下合法文件。
1.煤矿名称: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见《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晋煤办(20xx}6号文件》。
2.矿区名称: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
3.矿区面积:股权转让煤田开采面积1100亩,见D采区坐标图。
4.采矿许可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6325),见(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xx第0391号《采矿许可证》。
5.甲方与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011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
就合作经营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矿杨湾D现采区500亩,达成如下条款: 本协议合作条件
1.因甲方缺乏开采和经营管理经验,愿与乙方合作。
2.乙方应有足够的项目资金,愿意前期按股比出资。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关露天矿开采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积和位置坐标准确无误。
本协议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亩煤田,每亩造价25万元,总价为人民币1.25亿元。
2.乙方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前期项目开支,占40%的股份,分两次支付甲方。甲方占60%的股权,用于矿区农村,农民,占地,拆迁,坟墓,树木,水,路补偿及采煤后填坑,整治,复垦,植被修复等项目支出。
3.项目开工后甲乙双方在浑源开设存款账户,乙方保证第一个月的工程费用。
4.甲方保证500亩煤田内,乙方的股份资源不低于140万吨(煤及矿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资源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红双方合作解散。
本协议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双方成立现场指挥部,有甲方出任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2.由项目工程指挥部制定生产方案,雇佣工队工人,由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3.双方团结在项目总指挥周围,维护煤田及所有产权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协议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本煤田服务期内长期负责配合东邦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完成采矿手续的年检,换证等工作。
2.甲方负责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及经营管理的.随时检查指导与相关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煤矿所涉土地,村庄,树木,房屋,坟墓,电,水,路,农民安置及才坑填埋,采区土地修复,生态恢复等工作。
4.甲方负责与公安配合购置配额火工品。
本协议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2.乙方按时足额出资后,享有煤矿40%的股权。
3.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出资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本协议。若乙方生产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单方解除本协议时只退回本金。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字当日,乙方付甲方300万元整,剩余1200万元在七个工作日内附于甲方。生产正常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万元整。不能按时出资时,超期后由甲方另寻合作,本协议自动解除。
本协议违约
一方违约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可协商时,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另处败诉方200万-5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本协议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协议,与本协议一并有效。
2.本协议只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3.本协议不涉及法律事项时不转阅,不复印,绝对保密,一旦泄密时,泄密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8
【合作开发合同含义】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从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1、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3、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9
甲方:_________(特许方)
乙方:_________(加盟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_________品牌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_________特许专卖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_________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_________特许专卖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基本保证与要求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处购进甲方品牌的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_________特许专卖计划,以利于_________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_________特许专卖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定价销售。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卖店、专柜使用_________商标、商号,并以_________的经营模式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加盟费用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级市场的加盟费标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乙方在首批进货之前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_________元人民币,此款将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域内开设_________专卖店。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_________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3.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建_________专卖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另外的._________专卖店加盟合同。
第七条 商品的进货、换货
1.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二月内,乙方须向甲方首次进货,按专卖店规模,首次进货量_________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第一次进货由甲方统一配货。
2.乙方经营期间商品补充由乙方根据经营情况决定,并提前一周传达至甲方。
3.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4.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所进商品在包装完好,没有人为破损及虫蚁咬坏,并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承诺100%退换(过季商品退货量另行协商)
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的货物属商品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除外)
7.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非过季商品和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可在进货后的二月内按此商品当批进货量的30%换货。每次换货前需提供换货明细单,其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向甲方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方式: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二种方式。
a.现金价结算:建议乙方以现金价结算方式配货,可享有更大的利润空间。乙方按专卖店规模一次性支付货款现金或汇入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进行商品配送。
b.代销价结算:如乙方第一次进货不采纳现金价结算方式,则按代销价结算(代销结算价高于现金结算价20%左右),由甲方代垫货款按乙方专卖店规模进行开业前一次性统一配货;为确保诚信,共求发展,以代销价结算方式的乙方需在甲方配货前一周预付甲方货款总额60%的货款保证金,40%的余款在第二次进货时或售后结清(第二次及以后进货时可选择继续按代销价结算或改为现金价结算,由乙方自定。)
2.本协议采纳的货款结算方式是:□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货款保证金_________元;
3.终止结算:经营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终止_________经营,在商品保存完好无缺损的前提下,剩余商品可退回甲方,甲方将乙方剩余商品货款退还乙方。
第九条 销售奖励
1.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_________元时,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_________%;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_________元时,原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_________%;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_________元时,原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_________%。
2.返利方式:价值等同的_________品牌货品或现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本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及指定的专卖店形象经营用品和促销品。
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申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当地市场,店面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而审批(甲方不另收取加盟费)
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销售_________品牌的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
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门头由甲方统一设计)
5.乙方需作有关_________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6.乙方享有优先取得乙方所在地区的_________品牌的代理权利。
第十二条 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_________或与_________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_________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_________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合作开发合同10
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合作开发合同1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 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 ,项目暂定名为 。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约 亩),规划用地性质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包括住宅面积 平方米、底层商网面积 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 平方米)。
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段实施、自负盈亏的合作形式。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在此基础上分期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作为甲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
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承担相关费用,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
权利与义务
甲方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深基坑手续)。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
第一条的内容一致。
2、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____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3、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
第一期款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并保证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4、甲方应按本协议
第六条约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关的行政手续与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与图纸文件。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乙方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项目补偿与收益。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补偿与收益后,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全部收益。
3、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4、乙方承担自己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债权债务。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付款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在 银行共同设立共管帐户,用于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本协议
第二条约定的甲方项目补偿与收益。
2、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3、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4、在项目结构封顶之日,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 %余款,即人民币 万元( 万元)。
5、甲方应在乙方付款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含税发票。
资料手续移交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影印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图纸等,供乙方进行项目的开发准备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甲方相关的行政手续与项目全部资料、图纸的原件。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关行政手续包括:甲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正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公章、协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专人保管,甲方保证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工作范围内对甲方行政手续的正常使用,直至项目最后完成由甲方负责收回。
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款的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原件。
违约责任
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协议总金额的5%违约金。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日期)支付款项,每超过____日,应偿付给甲方未支付款项5的逾期违约金。
适用法律范围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作开发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地块出让编号为号,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折合亩,地块具体四至以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准,现该土地使用权正由区国土资源局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顺利摘取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则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开发。该地块四周尚未挂牌的______亩土地在后期能顺利摘牌的情况下也纳入合作范围。
第二条 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1、项目公司在甲方摘牌竞得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______天内正式按《公司法》组建。
2、项目公司名称双方另行协商,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核定的名称为准。
3、项目公司注册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________万元,占______%,乙方出资_____万元,占_____%,双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4、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翁XX担任。
5、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级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3人,乙方选派2人,甲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董事长。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1人,乙方选派2人,乙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监事会召集人。各级治理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行使各自职权,其中,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重大事项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
6、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财务人员由双方派员组建,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部经理、出纳由甲方派出,总经理由董事会兼任,常务副总、财务经理、营销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由乙方派出,双方派出人员须具备双方基本认可的岗位胜任能力,其他人员待公司成立后确定。经营班子权限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书面统一授权。
7、项目公司须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为上述
第一条所指地块,地块的取得、手续的办理、地价的确认等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负责该地块的摘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后及时协助完成以项目公司为主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办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2、鉴于摘牌土地为毛地,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将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投资建设。所谓净地是指完成XX通一平(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留和XX、通讯、通燃气、通热力至开发地块及地面平整)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甲方需保证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场地平整使土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XX通一平工作。
3、项目公司取得净地的价格确定为______万元亩,其构成为实际支付给土管部门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具体单价以最终的摘牌价为准)、支付给甲方的甲方为取得土地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甲方在将毛地转化成净地过程中尚需发生的各项支出。 号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补偿,尤其是闲林镇里项村地块拆迁和补偿由甲方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号地块的竞得价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占总价款_____%的可作为基础设施配套抵扣的款项、及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额抵扣的征地成本包括在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4、如果以_______万元亩作价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及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外,尚有差额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开具正式票据给项目公司,该部分差额如税务部门认定不能税前列支,责任由甲方承担,其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甲方应负责由收款单位向项目公司开出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甲方均应向项目公司开具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有关资金配套、款项支付、利息支出等双方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根据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相应配比并及时到位,资金返还也按双方的股权比例返还。
2、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投入项目公司的相应的配套开发资金应全部汇入项目公司帐户,项目公司的开发经营支出一律从项目公司的帐户中支付。
3、项目在具备融资条件时,双方同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对外抵押融资,并保证资金的封闭运作。
4、项目公司开发资金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付款需要按各自的股权比例配套投入并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1)注册资金:以第二条第3款约定的注册资金总额按股权比例投入。
(2)甲方前期投入:由项目公司在公司成立后______天内支付甲方前期投入______万元,同时由甲方开具票据。
(3)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总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按比例配套投入。
(4)未支付的毛地转净地开支:即以每亩______万元的作价与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已支付的______万元的差额,其中的______万元在留和XX延伸段开工时支付,其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_______个月内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土地款以外的项目开支及成本:包括各项规费、管理费用、施工成本等按股权比例配套投入。
5、双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除注册资金以外作为项目公司向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利率约定为年息_____%。
第五条 鉴于地块周边尚有甲方已征用但未完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____亩,双方约定甲方必须负责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在________年____月前摘牌取得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国家宏观土地政策限制除外),土地取得后也按本合同的条件以_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进入项目公司,合并进行开发,毛地转净地费用同样由甲方承担,资金在土地摘牌后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鉴于可能在售楼过程中双方均需在价格上照顾部分业主,双方约定在售价确定的基础上安排______万元作为优惠额度,由甲、乙双方按同等折扣予以销售,甲、乙双方分别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享受,即甲方_____万元,乙方_____万元,任何一方超出本额度,将在项目分利时扣除税金后按对方股权比例补贴给对方,未用足额度则由乙方以分利时提前享受。
第XX条 考虑到客观存在的一些因素,双方约定本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原则性问题并且双方无法协商时,任何有异议一方均有权要求终止项目公司并清算,同时有权要求以本项目施工图为基础按各自股权比例分配各种类型的房产,所分配房产的单方成本原则按____元计算,单方成本包括土地、建安、小区配套、规费、设计规划费用、综合管理费用、资金成本等。
第八条 为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乙方同意在签定本协议之后支付给甲方定金______万元。如甲方未能摘牌,甲方需在第_____个工作日返还定金,如甲方摘牌,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第_____个工作日返还定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发生甲方摘得土地后如拒绝按本协议规定与乙方组建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提出放弃合作,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
2、如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受
第三方追索使项目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方承担。
3、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
第三条第2款,使项目延滞开发和销售,甲方补偿乙方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_____%作为赔偿,迟延超过____个月的'每月增加___%的赔偿比例。
4、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
第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不按双方的股权比例向乙方返还房产投入的配套资金的,应按乙方已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____%进行赔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5、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
第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不按双方确定的时间向项目公司投入配套资金的,违约一方应按对方已投入项目公司资金的___%进行赔偿。如逾期超过5个月的,每月超过1%的赔偿比例。
6、甲方违反本协议
第五条的规定,不参加23亩土地使用权的摘牌或参加但不摘取23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乙方投入项目公司资金总额的 %进行赔偿,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7、双方必须就各自派出人员的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因个人违法、违规、恶意操作使项目受损,项目公司可通过适当途径追究个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派出方同时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如甲方未摘得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本协议
第八条外,本协议终止履行,任何一方均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借款。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在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合作开发合同13
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拥有“XX”项目(下称该项目)用地,乙方拥有资金上的优势,为了促进XX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适应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XX”
2、地籍号:
3、土地座落:XX市湖里区
4、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5、土地性质:出让
6、该地块目前所具备的文件:
1) ;
2) ;
3) 。
第二条 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项目投入方式
1、甲方以地块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作为对该项目的合作条件。
2、甲方地块作价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乙方出资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
3、投入方式
1)乙方根据双方《项目合作框架合同》,已实际借给甲方20xx万元人民币整,现乙方以上述全部借款作为乙方对上述项目的投入;
2) 略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权利义务:
1)办理开发本项目手续;
2)同意将甲方在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并出具正式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提供印鉴使用的便利;
4)按照约定比例分取利润。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协助甲方办理政府部门审批手续;
3)按照约定比例分取利润;
3、设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独立运作与核算。项目部运作模式:
1) 项目部设项目经理一人,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由乙方指派或更换。
2) 项目经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任命副经理及成立具体经营部门、人事管理;项目经理签署的一切文件皆需向协议双方报备。
3) 甲方公章及财务章的管理:
4) 项目部的.财务部会计由甲方指定,出纳由乙方指定。
5) 项目部设立项目共管专用银行帐户, 。
6) 项目部发生的费用及承担:
7) 项目部职责:
a、略
b、略
4、权益及风险:
1) 项目销售收入应先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开发成本,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及其他因项目运行发生的诸如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行政审批费等费用;
2) 双方约定项目运作后续仍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由双方按股权比例继续注资。如其中一方不能履行继续注资的义务,则不能履行的一方将自身拥有的项目股权按未付应注资额大小按比例转让另一方,同时另一方应承担相应注资。(转让比例具体计算方式为:转让比例=未付应注资额/5000万)
3) 在“金色XX”项目完成最后的结算工作后,甲、乙双方对余款按使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一方较对方迟延出资或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延迟清偿对外债务等情形的,则每逾期一日一方应按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1所规定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 万元向对方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样本提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期限超过 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约定如下:如系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30%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系乙方违约,则甲方可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甲方应支付金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退出本项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六条
在该项目合作期间,如甲方有其它地块需开发,在同等条件下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
2、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须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14
甲方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郭__,主任。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强化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贷款管理信息化水平,节省贷款管理人财物力,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发贷款管理软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软件,软件定名为“__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系统”。
二、甲方负责提出功能模块、软件功能等设计框架,并提供开发必须的硬件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三、乙方负责软件程序编写、调试等,乙方软件编写应符合网络版多用户要求,能够在uni_操作平台下正常运行。
四、乙方应按照软件设计标准进行编程,保证软件符合甲方贷款管理要求,不得在程序中加入限制软件正常使用的代码。
五、合作开发最终形成的软件著作权归甲方享有,甲方因此给付乙方工作报酬 元。乙方享有软件的`署名权,甲方在推介软件时如对创作人员进行说明,应当标明乙方的姓名。
六、软件调试成功,乙方应根据软件功能编制软件说明书,详细介绍各模块操作方法,让使用人员尽快掌握。
七、软件开发成功后,如需增加、变更或删除部分功能,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负责对软件程序进行修订,修订时甲方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费用,但不向乙方支付报酬。
八、甲方可以自行将软件许可其他单位使用,但所获收益,由甲乙双方分别按照 的比例分配,软件增加功能的,甲方可适当对乙方进行奖励。
九、乙方不得自行许可其他单位使用开发的软件,但可联系使用客户,由甲方与客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所获收益按照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比例分配。
十、软件开发完成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软件许可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赠送软件、源代码和说明书,不得向他人传授本软件设计和反向工程技术。
十一、软件开发完成,乙方应将软件安装程序、软件源程序代码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甲方,并负责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
十二、甲乙双方初步约定软件开发期限至 年 月 日,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在该期限内交付,如未能如期交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交付期限。
十三、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乙方丧失依据本协议第八条和第九条所享有的软件许可收益权。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合同15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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