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请参看当年《重庆市成人招生实施意见》
照顾录取政策名称 | 简称 |
年龄在25周岁以上者 | 大龄 |
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者、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 地先 |
军队、武警、民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 军三 |
聚居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 | 聚少 |
烈士子女及配偶考生 | 烈子 |
国防三线单位的先进考生 | 国防 |
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 | 台侨 |
荣获全国劳模的免试生(详细条件请看《实施意见》) | 全模 |
符合免试条件的优秀运动员(详细条件请看《实施意见》) | 免运 |
获得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运武 |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一运 |
自某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 退役 |
贫困区(市)县的考生 | 贫困 |
库区移民考生 | 移民 |
散居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 | 散居 |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 | 免试 |
下基层服务期满 | 免试 |
同时符合几项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一项分值最高的照顾加分。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现场确认时交验相应的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及影印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照顾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