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范文模板范文大全

2023-10-03 14:49:15 21好文网 描写动物的作文

行政上诉状范文模板

  行政上诉状范文模板【1】

  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

  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

  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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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XX年 10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ú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ú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Υ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δ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

  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Χ。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û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ô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λ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ú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ú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Υ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

  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ô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

  证据8ú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ú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λ,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ú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λ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

  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λ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被上诉人一直û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û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

  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

  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