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的几种情况,希望对你有帮助。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1】
根据《仲裁法》第17条和最高院相关司法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七、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八、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九、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2】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其仲裁协议无效o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3】
一、什么是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二)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五)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无效有哪些情形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无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条款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索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
例如,曾有这样一个仲裁协议:“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向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个仲裁协议从字面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约定了仲裁地点,但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
因为法律上没有”未违约地“这个概念,它是指未违约一方住所地,还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确。
即使认为”未违约地“是指双方当事人中未违约一方的住所地,那么在案件尚未审理前,仲裁机构又如何确定哪一方未违约?
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未经审理就已认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未违约的,这显然有违仲裁机构公正的原则。
退一步讲,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认为他们未违约,应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
如果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案件审理结果是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违约或双方都有违约情况,那么仲裁庭如何继续审理此案?
因此,有这样的仲裁协议等于没有,因为没有哪个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案,所以这是一份无效的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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