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
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
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
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
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
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
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
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
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也是生效仲裁裁决的一般效力。
这同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国家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就更多事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更多的约束力。
如仲裁协议可约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即必须依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则因违反仲裁规则导致其所作裁决可依当事人申请为法院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2】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二)仲裁事项
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
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
这三个实质条件要同时具备,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仲裁协议都是不完备的,其法律效力就有可能受到置疑,从而导致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得到解决。
在形式上,《仲裁法》中规定仲裁协议要用书面的形式达成,这就告诉我们,仲裁协议只能以书面方式达成,口头达成的无效。
另外,书面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仲裁条款,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者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条约或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协议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补充仲裁协议书,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将现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平心静气的坐下来谈判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所以建议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就订立仲裁条款,那时比较容易沟通。
在此,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示范仲裁条款,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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