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资产评估报告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一、绪言
XXXXXX公司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曲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 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 委托方:
(二) 根据机动车行驶主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 交易 □转籍 □拍卖 □置换 □抵押 □担保 □咨询 □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
(一)车辆情况: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码代号/车辆号 ;初次登记日期 ;
(二)相关规费: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养路费交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车船使用税至 ;桥票至 ;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 行为依据
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 号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到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源[2000] 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源[2001]234号)等;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 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四) 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参照现行市场同类车型行情 技术参数资料:参照现行市场同类车型行情 技术鉴定资料:参照现行市场同类车型行情 其他资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七联单
注:报废车辆手续:
1、提供车辆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领取《机动车报废证明》: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购置税、车辆养路费、车辆过路过桥票、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
2、到金属回收公司填写《报废回收证明》
3、金属回收公司对申请报废车辆定价: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 元/吨、不办报废手续的车辆: 元/吨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报废汽车回收办法) 计算过程如下:
法定规定使用年限15年(目前已经不限定强制使用年限,但以此为基准)
1、车辆已使用时间: 年 月( 个月)
2、现在新车参考价格为(如型号已停产,用类似车型代替): 元
3、确定重置成本:
新车价格+(新车价格/1.17)*10%= +( /1.17)*10%=
4、确定综合调整系数R如下:
技术状况 K1= 维 护 K2= 制造质量 K3= 工作性质 K4= 工作条件 K5= K=
5、确定变现系数为(根据车辆的销量情况,是热销型车还是非热销型车) 元 参照同品牌、型号车辆的'市场交易价格和车辆的实际使用状况相结合,建议该车辆的交易价格为 元。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评估结论
车辆评估价格 元,金额大写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无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30天,自评估基准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30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各处室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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