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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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刘葆生 男 汉族 1941年3月7日出生 江苏省镇江市人 浙江良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住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口路398号302室
身份证 330211194103070015 电话 13906849814
被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二中初字第829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720号行政裁定书,
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书 确定司法部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由贵院——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 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一)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10日下午16时,北京二中院收到我不服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司法部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本案属于必须受理的行政案件。北京二中院应当在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二中院却拖延684 天不立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给公民一个说法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北京二中院自2012年8月27 日、28 日、31日、9月5日、9月12日连续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北京、补起诉状、补充材料、主动放弃、电话通知交诉讼费等手段,给我设陷阱、诱使我上当,企图把他们不立案的责任转嫁到我头上。(参看我的博文《北京二中院的陷阱》)。
(三)、在他们一连串阴谋失败后,迫于压力,不得已在将9月13日为我特制的《受理通知书》发给我,却不用法律规定的标准格式。目的就在于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利。一直到他们作出这份裁定书,都没有给我一天举证期限。连我提出请求法院向司法部調取《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列出的24份证据,都被北京二中院拒绝,完全剥夺了我的举证权。而这24份证据,是司法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浙江省司法厅未给我,司法部也不给我,北京二中院却又拒绝提供。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保护伞,狼狈为奸、昭然若揭。
关于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下面再加以分析。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中当然不敢暴露这些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我有权获得赔偿。北京二中院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份裁定书就是证据。
二、开庭程序严重违法
(一)、庭审记录概述
2012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北京二中院第二审判区、第35审判庭,本案在法官的法锤落下,道貌岸然的徐宁审判长,宣布原告刘葆生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现在开庭!原告刘葆生,代理人朱德娟,被告司法部代理人到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涉及其他问题。下面由原告发言。(没有按照惯例,让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发言,首先表明本次开庭独立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接着就《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增加及变更部分作了说明,同时就已经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充分证明司法部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要被告读答辩状;
我继续举证、质证;当我举证被告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
审判长打断说: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其他问题不要涉及;
我从证据中抽出《行政复议案、以谁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要求提交证据,请法庭质証,被审判长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