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后反悔范本标准版

劳动仲裁调解后反悔

  关于劳动仲裁调解后能否反悔,可否再申请劳动仲裁呢,以下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吧。

  劳动仲裁调解后反悔【1】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在向法院起诉前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所说的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的裁决,此外,在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主持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

  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不同的,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后,该裁决书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即对仲裁裁决书,

  双方均有十五天的起诉期限,过了十五天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不同,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十五天的起诉期限。

  因此,劳动争议双方在进行仲裁调解应当注意这两者的区别,以避免如王某这样在签收后才反悔已经来不及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反悔起诉法院不予受理【2】

  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以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称其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认为赔偿数额较低,诉求另行增加赔偿。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此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吴某某又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是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诉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以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人不是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不属重复起诉;其与煤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不知道自己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为由,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立案。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与某煤矿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一、甲(某煤矿有限公司)乙(吴某某)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工伤赔偿乙方现金90000.00元;二、乙方自愿放弃按国家法律法规请求赔偿,甲方自愿同意支付上述赔偿金;三,乙方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的工伤赔偿金90000.00元后,双方即解除一切关系。

  经双方商定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于20xx年12月15日一次性支付现金90000.00元给乙方。

  吴某某又以相同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90000.00元的基础上,另行再赔偿上诉人伤残赔偿金3952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合计486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作出“(20xx)昭中立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特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法定程序,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的,劳动争议即算解决完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生效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已经依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应息诉罢访,息事宁人,法律服务者更不能无事找事,费力伤财。

  劳动调解反悔可再申请劳动仲裁【3】

  案情

  某来料加工厂员工张某,19xx年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三级伤残。

  20xx年,张某与来料加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工厂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双方因一次性工伤辞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经所在镇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工厂按照受伤时市平均工资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辞退费60600元,并由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了《调解书》。

  后者张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一次工伤辞退费的'支付,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应为117000元。

  因赔偿所得相差太大,张某对劳动站的调解反悔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差额50000元。

  问题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

  评析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但调解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只有国家授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另一方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对劳动争议双方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其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对调解书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的张某认为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的调解结果显失公平而反悔,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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