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法律化利弊的论文范文

道德教育法律化利弊的论文范文

  一、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历史依据

  那么什么是道德法律化呢?主要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对那些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必须做到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程序把它们转变为相应的法律规则。在西方国家,倾向于法律化的道德教育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程。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编写了《政治学》一书,在这本书中,他对美德教育的方法和重要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指出了立法家们的在美德教育中责任,那就是对一切秽亵的语言、图画以及表演进行严厉的打击查处以其杜绝。同时他还表示道德行为教育必须从小节做起。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由于不拘小节造成的,还关系到城邦的巩固地位上。功利主义伦理学于十八世纪兴起。其代表人物,边沁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指出善法、恶法的区分就在于他们是否符合功利原则—“趋乐避苦”。同时他还对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他发现,如果人们的遵法守法行为向自觉行为习惯转换时,那么社会上必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他还指出道德法律化是道德教育的必要补充。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社会道德也与改革开放前大有不同。表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偏离、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评价缺失等等。因此道德法律化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并成为人们广泛谈论话题。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的价值

  (一)道德建设的内在精神需要道德教育法律化

  从道德和法律价值精神的关系上来说,他们是内在统一的,从道德和法律内容上来说,有相同的部分。如果要加强道德建设那么就必须加强道德法律化,它是内在的依据。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

  从社会功能与目标上来说,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可以说道德建设的基础就是道德法律化。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的时候要从道德、文明行为着手进行建设。法律在对人们行为规范和良好品质形成上与道德基本相同,但是其方式与道德大不相同:法律先用法律条文规定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然后使人们的道德觉悟提升;而道德是先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教育,提升人们的道德觉悟,然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矫正。法的规范是道德的最低目标,道德风尚形成是法的最高追求目标;道德通过教育使人们的恶念消灭于萌芽之中,法律通过对已发生的恶念进行惩处,达到警示作用。道德侧重的是对人的教育,法律侧重的是对人的惩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又是道德的支柱。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促进道德建设的意义

  第一,实现某些道德规范、原则法律化,可以提升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以及约束力。当今社会各种道德行为失控的主要原因就是道德规范缺少权威以及约束力。通过某些特定的道德的法律化后,那么这些道德规范具有了很高的权威与约束力,人们将会更加的注重自己的各种道德行为,促进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第二,道德教育法律化有助于借法律手段,使大部分的使命在法律的指导下自愿地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良好道德的风气,除了道德隐形的约束外,还可以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第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过程中,注意制定与实施对市民有道德教育作用法则法规。比如《婚姻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可以对人们的家庭观念、责任价值等进行很好的教育与强化。再比如,在民事法中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的实施,对人们的社会公德、价值观念、是非善恶等都有很好的道德教育作用。在当今社会,法律可以说是道德的坚强后盾。最后,从实践层面看,这种道德建设的途径早已有过先例,并且也被证明是有效的。比如说,属于道德范畴的诚信,在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法律范畴,如果公民在活动(民事、商业)中违反了诚信的各项规定,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这样,通过法律来制定某些某些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道德标准,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质。另外,在官员的廉政方面起到了惊人的效果的,约束了官员的不法行为,从而提高了官员的道德标准。因此,从古到今,在治国理政和道德建设中,道德的法律化通常被当做一种实践和手段来使用。综上所述,我国也要大力推进道德法律化进程,注意把一些基本的、大众性的道德规范吸纳到法律的范畴中来,以便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发展。道德法律化也是实现我国“德治”与“法治”关系协调的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双管齐下,达到道德教育法律化的最终目标,使人们的道德行为由法律约束向道德习惯转变,最终实现新时代的道德建设目标。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弊端

  首先,由于我们片面注重以法律取代道德造成了一些地方道德教育僵化。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道德的滑坡与道德教育的乏力,导致泛法律倾向的产生。也就是说,人们运用法律范围过于扩大,它不但涵盖了大众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还涵盖了大众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一般性规则,他们摒弃了道德批判,衡量人们的道德水平,往往以法律、法规以及法官意志作为标准。导致法律法规的过渡滥用。其次,部分地方教育者忽视了对人们心灵的培养,忽略了对人们道德的培养,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实行法规约束。可以这么说,道德实行法律约束后,那么它也就不再是道德教育了。在以上的师生道德教育实践中,是否违反规章规范成了衡量道德标准,无论做什么都行,只要不违反法律、各项规章制度,至于合不合乎道德要求无所谓,甚至出现了严重道德问题,如果未被发现,那么也是可行的。所以,当今社会道德问题越来越严重与过渡滥用法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道德和法律不能混淆。道德范围以内的关系应该用道德来调节,用各种律令惩罚来实现的行为规范那不是道德,道德是通过道德批判来实现培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同时我们也不能对法律期待过高,因为法律有着它自身的作用范围,越界了却还是用法律手段,其结果会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在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既要注意道德教育法律化的重要作用,又要清醒认识到道德法律教育化的弊端,不能将道德教育完全寄希望于法律化,把握分寸,促使我国的道德教育得到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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