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仲裁时效是什么
劳动法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所以我们要知道很多关于劳动法的知识。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仲裁时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中的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1、双倍工资的定性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即双倍工资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在遣词造句上必然字斟句酌,故其既然使用了双倍工资这一法律概念,即意指其为工资的一种。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5年意见)的规定,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工资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亦未将双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可以印证劳动合同法是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置于工资范畴之外的;
其次,在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规定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第三,若采信第一种观点,虽然从短期看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发展的着眼点出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其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善企业内部规制的情况下,一再地对其苛以双倍工资的罚则,增加用人及经营成本,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潜力,那么一旦中小企业失去了继续发展的活力,劳动者面临的将不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他的“饭碗”在何处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能解决的。
综述,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定性为罚则是正确的。
2、时效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了时效的限制之外,若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归入工资的一种,则其亦可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则时效问题丧失了讨论的基础。现已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性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则有的放矢,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双倍工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算点是我们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第一条则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
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较于劳动法法律位阶相同,但其为新法,既然新法对旧法中劳动争议纠纷的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均作了修改,则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
具体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的规定。
劳动诉讼时效规定
一、具体时效的规定情况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劳动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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