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那你知道民间借贷上诉状是怎样的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仅供借鉴参考。
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1】
原告:黄某,民族,年月日,地址,身份证号:
被告一:黄某,民族,年月日,地址,身份证号:
被告二:贾某,民族,年月日,地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XX年7月5日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XX年7月28日为7660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为朋友关系且为同村村民,被告一、被告二为夫妻关系。
20XX年2月15日,被告一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
原告当天就将3万元现金借给被告一,并约定于20XX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
20XX年7月5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仍然困难,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承诺于20XX年12月30日前共同偿还两笔借款。
因出于对朋友的信赖,且又为同村村民,原告当天再次将3万元现金借给被告一,被告一出具借据,并约定:自借款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还款,被告一至今仍拒绝还款。
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为夫妻关系,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2】
原告:顾XX,男,汉族,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XX镇XX村X组XX号,现居住地址: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X号XXX室,联系电话:13XXXXXXX。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XXX元,该利息
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X月XX日起至2013年XX月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本金X万
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X月XX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借款期限自2X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
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
截止目前,被告仍是分文未还。
原告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依法判决如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20xx年 XX 月 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
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
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
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
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
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息贷款。
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xx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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