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为什么重要
离职证明可以证明员工本人已经和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对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离职证明为什么重要?离职证明有多重要?下面小编整理了离职证明为什么重要,大家一起解下吧。
离职证明为什么重要:
对用人单位而言
在招录过程中,为避免本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导致的风险,同时为入职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应要求入职者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同时可以用作员工背景调查的辅助资料。
对个人而言
可以杜绝原单位不消除名额,有人继续使用此身份从事工作而对员工本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避免和原来的单位产生劳动纠纷。而且有了离职证明才可以转移社保,在新单位缴纳社保。
“离职证明”有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职证明”争议快问快答
1、我要求辞职时单位一直阻挠,不给我开离职证明,我该怎么办?
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利,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他们的义务,开具离职证明。需要提醒的是,在诉诸仲裁前,一定要先收集你通知单位要求离职和要求开具离职的书面证据。
2、原来工作的公司倒闭了,也没法找到人开证明了,怎么办呢?
建议一方面如实告知情况给招聘单位,并沟通是否可以提供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注销资料,以作证明之用。
3、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由于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带来损害呢?
(1)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2)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
(4)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给企业HR的温馨建议
1、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办理入职手续,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2、“不交接即不开具离职证明”之类的离职制度是违法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可以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
3、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4、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5、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要素拓展:小小离职证明大有用处,赶紧收藏起来
岁末年初,又到了离职旺季,不少人为了个人职业发展选择“跳槽”,但很多人都会忽略一张“离职证明”。别小看一纸“离职证明”,有可能对于你接下来找工作会有很大的用处。
今天,毕老师就来和大家聊一聊离职证明到底有哪些用处,关乎切身利益,大家有认真看哟!
什么是离职证明? 就是能够证明职工已经自原单位离职,与原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离职证明有多重要?单位不开离职证明阻断劳动者求职路 案例1 职场上的王某因为上一家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下一家新公司迟迟未能录用他,让王某产生了“干脆不要离职证明,一走了之”的想法。单位开具“污点证明”跳槽吃“闭门羹” 案例2 成都某公司程序员张某就“栽倒”在离职证明的一句话上。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跳槽时被新公司拒绝。
离职证明有何用途?
1、去劳动就业保障局办理失业证,需要提供解除离职证明;
2、劳动者去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如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需要出具离职证明;
3、劳动者重新找工作,入职前,新公司人事部要求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4、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5、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按正常手续办理,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无争议和纠纷。
6、劳动者创业,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会享受优惠政策。
离职证明究竟是什么?
对于换过工作的人来说,离职证明应该并不陌生,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离职证明就是能够证明职工已经自原单位离职,与原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三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
四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五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离职证明到底有什么用呢?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相关政策,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但是,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或是续接社会保险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单位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及赔偿责任,对没有离职证明的员工在录用时会十分慎重。
既然离职证明这么重要,那么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开呢?
首先,这个证明是需要由职工离职的单位开具的,上面应当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这些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的信息,同样也是离职证明的必备信息。
其次,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财物章、人力资源章、合同专用章等多种公章,这些公章虽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样,向离职证明这种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证明,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
此外,离职证明只适用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工,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而不是离职证明书。
如果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那么离职员工最好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对这项要求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这一条款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而且设定了期限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注意事项
1.开离职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离职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离职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4.离职证明最关键的一点是内容属于基本信息,应该具备客观性[3],不带主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该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该证明的,不仅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由上述规定可见:
其一,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法律苛以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而绝不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权力”,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向离职劳动者出具,是为离职劳动者的利益而出具,而非为劳动者将来的供职单位之利益出具。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概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要功能,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
为防范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机会,变义务为“权力”——主要表现为制造劳动者再就业的障碍或者借以胁迫劳动者就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做出让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限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显然,上述法定内容均属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具有客观性,不带有主观性,且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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